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1.封面:申报企业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开户银行及账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4.相关人员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要与简历中的任职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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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6.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7.企业新申请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且年检合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应满足所申请资质等级的要求,参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
3.企业章程复印件;
包含章程修正案,需盖有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和企业公章。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需盖有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和企业公章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需盖有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和企业公章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满足所申请资质等级的要求,参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应与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信息对应;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中人员填写顺序。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在本企业,且证书应在有效期内;造价工程师可等同于中级职称人员申报,如没有中级职称,需要企业聘用该名造价工程师为本企业的工程师,并申报工程师聘书。
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造价员信息应与专职专业人员一览表信息对应;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中人员填写顺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中工作单位应为本企业,且证书应在有效期内;造价员(出资人除外)不得超过60周岁;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尚未注册的,可作为造价员申报。
10.人事 *** (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由国家认可的人事 *** 机构与本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需加盖人事 *** 机构印章。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 *** 合同或托管协议应为有效期内的,《人事 *** 名单》应为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需加盖相应社保中心印章,内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须由本企业缴纳,外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外资企业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缴纳。新设立企业需提供近2个月的社保缴费发票。
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中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另有办公场所的,也应同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多个办公地点的办公面积可以累加。
1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4.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15.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办理造价资质需要哪些资料?
您好,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 *** 合同和企业为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咨询资质如何办理?
咨询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以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各行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含分会)初审,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查认可,颁发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负责初审的单位可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批准备案。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审查确定,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一、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基本条件
综合实力和性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5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国家或地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未满5年的单位可申请临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低于150万元。
3.有良好的固定办公场所。
4.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4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从事工程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
2.专业设备合理。根据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10年以上,并主持过两个以上大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
(3)、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 *** ,技术设备齐全先进,专业技术信息积累完整,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水平。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对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每个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一台计算机,具有完备的通讯和信息处理手段,能够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利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队伍、严格的管理制度。
2、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或已通过ISO
900家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综合实力和性能。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国家或地方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从事工程咨询业务未满3年的单位可申请临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低于80万元。
3.有相对固定良好的办公场所。
4.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
2.专业设备合理。根据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同时承担2个以上中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8年以上,并主持过两个以上中型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
(3)、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专业技术和科学管理 *** ,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具备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数据基础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80%配备计算机,80%以上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由计算机编制,80%以上应用经济评价软件。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团队、完整的管理制度。
2.建立了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体系。
三。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30万元。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不少于2人。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并有主持2个以上小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经历。
4.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可根据当地情况补充其他具体执行标准。
新办造价咨询资质一般需要准备什么资料。需要配备哪些人员?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东莞造价咨询资质办理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东莞造价咨询资质办理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东莞造价咨询资质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 *** 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 *** 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 *** 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