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测绘机构资质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汉中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24年度测绘机构资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洋县范围内开展测绘工作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二、备案时间、地点
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9日(10个工作日),在洋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备案资料
测绘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汉中市范围类办公场所证明(加盖公章);
5.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社保证明复印件);
6.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测量仪器设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7.外业测绘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8.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9.洋县范围内主要完成的测绘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在洋县辖区内完成的不少于六项测绘项目成果电子文件,少于六项的需全部提供。之前未开展工作的单位,无需提供成果电子文件,无需填写附表相应内容,且此条不作为备案资格条件)。
10.上述备案材料均须加盖测绘机构公章。
四、备案有关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备案的测绘机构,可向洋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洋县自然资源局将对持证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予备案,并对备案结果进行公布。
2、测绘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备案材料提交时间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一经登记,从登记时间起一年内有效。对于已备案的测绘机构,要求其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复核材料,复核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提交备案资料,视为备案;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备案。
3、凡在洋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测绘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规定,测绘成果必须按统一格式出具,测绘成果质量必须满足洋县数据及其他项目要求;严格遵守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如果测绘成果对权利人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测绘机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测绘机构每次承接新项目时需填写测绘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后将复印件交由作业区域镇办并接受其监管。
五、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备案资格终止
(1)测绘成果出现不合格情况;
(2)测绘成果提交时间、收费标准执行等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的;
(3)测绘资质被降级,且达不到备案条件的;
(4)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仍从事测绘业务的;
(5)测绘资质 *** 、业务外包等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6)签字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经查情况属实的;
(7)测绘资质年审年检不合格的;
(8)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已过期仍从事测绘业务的;
(9)其他情况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相关要求
1.在洋县范围内开展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在洋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没有备案的单位不得开展测绘工作。
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或测绘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测绘单位资质备案采用年度备案方式,即每年备案一次。
附件1:测绘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
附件2:外业测绘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3:测绘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