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一、抽查事项
(一)测绘资质检查。
随机抽查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比例分别不低于33%和25%。
(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
随机抽查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我省承担测绘项目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省外测绘资质单位),比例分别不低于33%、25%和5%。对全省2018年以来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成果“批不合格”单位相关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整改“回头看”检查。
(三)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随机抽查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比例分别不低于33%和25%。对在外省领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法人单位进行地理信息安全专项检查。
(四)测绘安全生产检查。
随机抽查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比例分别不低于33%和25%。
二、检查内容和 ***
(一)检查内容
1.测绘资质检查
符合测绘资质条件情况: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情况。
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情况:测绘资质单位承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是否符合测绘资质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是否按要求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上报情况:测绘地理信息年度、季度统计上报是否及时、准确;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上报是否及时、准确,有无瞒报、漏报情况。
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
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情况:测绘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测绘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引用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来源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3.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情况: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保存和销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情况。
4.测绘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情况:测绘资质单位树立安全生产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置办法,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整改,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隐患整改等情况。
(二)检查 ***
按照“全省统一组织,省市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省级负责监督抽查和复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整改“回头看”单位和在我省承担测绘项目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对在外省领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单位进行地理信息安全专项检查;指导协助各市监督抽查。市级负责监督抽查和复查辖区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广德市、宿松县辖区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实施。
1.测绘资质检查。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对照检查内容逐一核实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资质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抽取成果样本,采用概查和详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3.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根据地理信息安全相关规定要求,对照检查内容逐一核实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4.测绘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要求,对照检查内容逐一核实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三)《安徽省测绘条例》(2008年施行)
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行业信用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法行为等情况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2021年修订)
(六)《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建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省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管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第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并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
(九)《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管理的意见》(国测成发〔2015〕 8号)
(十)《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2〕19号)
(十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421号)
(十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四、检查结果运用
监督抽查结果经审批后依法向社会公示。
编制全省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经审核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对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全国测绘行业信用管理中记为不良信息,纳入下年度监督复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