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27日
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 *** 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3 号)《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五条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参照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除省、市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管理工作,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填报工作。
第八条 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原则上应从纳入省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踏勘核实,形成《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现场踏勘核实专家意见表》(附件1),并根据专家意见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其中:专业监测应完成站点选址并编制建设方案;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含可研、初设,下同)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下同)编制;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2),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下同)。上述工作中,专业监测建设方案、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治理类项目投资概算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定(特大型项目转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排危除险和其他未明确审查组织单位的项目设计及其投资概算,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对经勘查和专家论证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根据专家意见相应纳入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或销号管理;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移交相关部门落实防灾措施。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对险情紧迫的突发地质灾害,或省、市党委 *** 确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将工程治理项目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并发包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落实项目承担单位时,应组织编制项目勘查方案(或勘查设计),科学布置勘查工作量,严格按照部、省及相关行业预算标准确定勘查和施工图设计费用,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并将招投标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落实专人,定期填报、核实、更新所填报的项目信息,对项目在线填报工作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负责对接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处理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性问题,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选择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条件的项目逐级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审批等后续工作。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3。
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 *** 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立项实施。
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一)项目申报。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任务申报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中选择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 *** 正式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突发地质灾害或市 *** 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按照《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对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纳入市级年度实施方案。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完成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填报工作。
(二)项目立项。根据省级相关任务书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各区县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并将具体项目任务分解下达各区县。省级相关任务书及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对已纳入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市 *** 批复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报市级人民 *** 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科学设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2.负责监管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负责市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对立项项目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结果的备案。
3.负责组织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审查。
(二)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
1.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各阶段工作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
3.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4.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档案资料归档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并指导工程治理项目接收单位进行后期维护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任务分解下达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补助资金、任务指标下达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时限和要求,组织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要求在项目监管平台进行填报。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
除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和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外,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均应组织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应经专家审查通过,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由项目立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一)特大型治理工程项目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勘查、施工图设计成果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项目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勘查、施工图设计成果按程序予以审批。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及复核、项目概算审查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由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协助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接省修复防治院、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
(二)大中小型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成果和施工图设计、专业监测建设方案、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定;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排危除险和其他无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投资概算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定。项目预算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含招标控制价)。
(四)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规划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
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对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达到招投标条件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编制招投标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项目招投标及备案要求见附件4、附件5。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
(一)避险搬迁项目。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将规划搬迁户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区县人民 *** 正式批复后,逐级申报纳入项目库。对集中安置点,要结合农村聚居点安全性评估工作,组织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科学、有序的开展安置点建设工作。对搬迁选址地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开展选址适宜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年度搬迁任务下达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从项目库选取避险搬迁户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组织实施搬迁前,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村或社区及隐患点对搬迁户信息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变更调整的,要征得被调整对象同意后从项目库中选取实施。经搬迁销号的隐患点,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在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隐患未消除前严禁在危险区新建住房。
(二)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项目。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代表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明确各方代表及授理权限、施工疑难解决问题方式等工作。项目施工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完成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建设方同意,在做好施工准备基础上书面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中:特大型项目Ⅰ类变更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逐级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由原审批单位审批,投资额变动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特大型项目Ⅱ类变更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变动报市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其他项目Ⅰ类、Ⅱ-1类变更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批,投资额变动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变动结果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项目Ⅱ-2类变更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业主代表、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现场签证情况审批,投资额变动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变动结果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6。
(二)原则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任务书中应明确完成时限,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项目设计工期,结合任务时限,在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完工时间,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超过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限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延期原因、延期时长及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项目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年。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变更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分级负责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或上报验收,特大型、大型、中型工程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其中:初步验收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最终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县相关部门逐户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
其他项目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验收程序。初步验收由施工单位对实物工程及施工档案进行逐项自检合格基础上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最终验收由施工单位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完善后,提出最终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达到项目竣工最终验收条件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终验。
(二)验收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验收项目应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验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实施程序、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验收工作要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查验并召开专门的验收会议,在听取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及工程周边群众意见基础上形成专家验收意见。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项目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并将专家验收意见印发申请验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验收形成的相关文件进行签字签章确认,督促参建单位整改完善,并形成整改报告报组织验收单位备案。完成验收的项目,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落实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项目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项目验收相关文件及具体要求见附件7、附件8、附件9。
(三)质量检测。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必备资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须按规范规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比例参见附件10),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按预算标准规定在措施费中列支。验收过程中,可对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进行抽检。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独立费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列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重新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的,重新组织验收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因整改超过合同约定完工时限的,按照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完工进行处理。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未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纳入信用惩戒对象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测项目验收
专业监测项目完成建设,经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报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基本要件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经区县人民 *** 批准同意后,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督促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该区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申报资格。验收及抽查要求见附件11。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和立项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全过程信用监管。按照《四川省 *** 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程序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信用平台录入信息作为相关项目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查处。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 *** 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滞后、信用监管不到位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国土资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泸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勘查项目现场踏勘核实专家意见表
项目名称:
行政位置: 县(区) 乡(镇) 村 组
灾害体概况: 类型:□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潜在不稳定斜坡□其它 规模:长/高(m) ,宽(m) ,体积(万m3) 或流域面积(km2) ,沟长(km) 威胁对象:□分散农户□聚集区□学校□场镇□县城□公路□河道□其它 威胁人数: 户 人威胁财产: 万元 诱发因素:□地震□降雨□人为因素□其它 其他: | |
发灾现状和发展趋势简述:
| 典型剖面示意图:
|
防治措施建议: 勘查紧迫程度(紧迫、较紧迫、一般或宜采取监测、搬迁、排危除险等其他防灾措施):
勘查方案及工作量初步构想:
治理方案初步构想: 经费预估: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经费 万元,施工图设计经费 万元,治理经费 万元,勘查工作周期估计 日(天),施工图设计工作周期估计 日(天)。 | |
专家签名:
|
联系人签名: 照片:必含全景、细部变形、威胁对象信息.
附件2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写基本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前,应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确定避险搬迁灾害点、认定避险搬迁户及紧迫性分级;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选取搬迁安置地点,并进行适宜性评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规划期限不超过3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规划须包括以下内容:
1.县域社会经济及地质灾害发育简况、以往搬迁情况及所面临困难与问题等。
2.避险搬迁灾害点调查与新选址工作开展情况。
3.规划拟搬迁安置户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组成、所在乡(镇)及村、社(组)、紧迫程度、是否自愿;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号、名称;拟搬迁安置地点乡(镇)及村、社(组)、安置方式、适宜性评价结果、拟实施搬迁年份等。
4.搬迁工作进度安排。
5.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落实。
6.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7.相关保障措施。
8.附件:拟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表,安置点相关情况说明及附图,避险搬迁安置的自愿申请书。
附件3
地质灾害(隐患)类型分级划分标准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30(含)人以上;
(二)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含)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1000(含)人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含)亿元。
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
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二)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威胁人员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四)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三、中型地质灾害(隐患)
中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二)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威胁人员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四)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小型地质灾害(隐患)
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二)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三)威胁人员100人以下;
(四)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附件4
工程治理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及备案要求
一、招投标方案核准要求
1.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说明任务、资金来源,招投标控制价及依据,招投标组织形式等)。
2.项目任务书及区县发改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3.财政部门审定预算及招投标控制价文件。
4.项目招标方案。应按照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适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标准勘察(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招投标文件。
二、备案要求
1.招投标方式:包括招标方案核准请示、批复、按要求改定的招标方案、公告网页复印件、开标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网页复印件、承包合同等材料。
2.财政采购:包括采购方案、公告网页复印件、采购实施评定记录资料、承包合同等。
上述资料纸质件应按目录打印装订成册,电子版应分别扫描命名存档。
附件5
泸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 |||||||||||||||
泸市自然资规备〔 〕 号 | |||||||||||||||
项目名称 |
| 省级任务书文号 |
| ||||||||||||
市级任务书文号 |
| ||||||||||||||
项目情况 | 保护人员和财产: 户 人 万元 | ||||||||||||||
主要治理措施及工程量: | |||||||||||||||
项目勘查单位 |
| 勘查单位 资质证书 |
| ||||||||||||
项目设计单位 |
| 设计单位 资质证书 |
| ||||||||||||
施工中标单位 |
| 施工单位 资质证书 |
| ||||||||||||
资质要求 |
| 招标方式 |
| ||||||||||||
投资及招投标金额 (万元) | 下达 资金 | 审定投资概算 | 设计 预算 | 财评 预算 | 招投标控制价 | 中标价 | |||||||||
建安 工程费 | 临时 工程费 | 基本 预备费 | 合计 | ||||||||||||
|
|
|
|
|
|
|
|
| |||||||
监督单位 |
|
|
| ||||||||||||
监督人员 |
|
|
| ||||||||||||
招投标时间 | 年 月 日 | 合同完工时限 | 年 月 日 | ||||||||||||
备案申请 | 经办人 | (签名) | 分管领导 | (签名) | |||||||||||
备案申请单位 |
| ||||||||||||||
备案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签章) | ||||||||||||||
备案登记 | 资料审核情况 | 以下由备案登记单位人员审核勾选: | |||||||||||||
1.招标方案是否修改完善 | (是£ 否□) | ||||||||||||||
2.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发布 | (是□ 否□) | ||||||||||||||
3.招投标过程是否接受监督 | (是□ 否□) | ||||||||||||||
4.中标单位是否符合设定条件 | (是□ 否□) | ||||||||||||||
5.中标单位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6.是否签订合同 | (是□ 否□) | ||||||||||||||
审核人员意见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备案登记单位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防治科 | ||||||||||||||
备案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签章) |
说明:此表双面打印
附件6
泸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泸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建筑工程,并参照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附件7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时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应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施工图设计成果、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2.排危除险项目验收应包括:竣工验收申请、项目设计、合同或委托书、竣工报告、监理报告、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3.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验收应包括: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旧房屋情况、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4.专业监测验收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 *** 采购方案与设计报告、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含运行总结)、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上述资料纸质件应按目录打印装订成册,电子版应分别扫描命名存档。
附件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要求
一、初步验收
(一)基本要求
1.参建单位已在四川省 *** 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工作量。
3.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资金使用及监管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并已进行整理分类。
4.参加验收的专家应与各项目承担单位无隶属关系。
(二)资料要求
1.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2.合同或委托书、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项目竣工结算申请书。
3.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二、最终验收
(一)基本要求
1.已通过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并完成整改工作。
2.按要求完成检验检测且合格。
3.勘查设计成果、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工程审计及有关财务资料齐全,各项资料已编目造册。
4.建设单位已设立永久性参建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
5.参加验收的专家应与各参建单位无隶属关系。
(二)资料要求
1.竣工最终验收请示文件。
2.经项目总监(或监理代表)审核同意,监理单位签章的施工单位最终验收申请。
3.合同或委托书、勘查设计成果、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相关项目图片册、工程审计报告。
4.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
5.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三、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时,组织验收人员应根据专家现场验收形成的表格式最终验收意见书,起草书面验收意见交验收专家组审签后印发申请验收单位,并将表格式最终验收意见书交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后存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组织实施基本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完成及投资概算、预算、招投标控制价审定情况。
2.招投标情况及中标价。
3.主要设计工程量及完成情况。
4.验收专家组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评价及验收结论。
5.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
6.验收专家组签字表。
附件9-1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验收组织部门:
验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治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
| |||
工程地址 |
| |||
工程等级 | £Ⅰ级防治工程 £Ⅱ级防治工程 £Ⅲ级防治工程 | |||
工程预算 (万元) |
| 工程结算 (万元) |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参建单位及资质情况 | ||||
单位名称 | 单位资质 | |||
勘查单位 |
|
| ||
设计单位 |
|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
工程质量 检测单位 |
|
|
二、初步验收专家组意见
之一部分 工程验收检查情况 |
1、工程建设内容及设计变更情况(主要工程名称、类型、规模及变更情况): |
2、主要工程量完成及变更情况(对造价影响大的工程量): |
3、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检测情况(砂石、水泥、钢筋等检测数量、检测结论): |
4、建设方及监理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据整改报告及整改验证): |
5、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及评价结论(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成品质量检测报告): |
第二部分 工程验收整改意见 | ||||
1、实物工程整改意见(对施工方): | ||||
2、竣工资料的整改意见(对施工、监理、勘查设计、检测方提交资料): | ||||
第三部分工程验收结论 (将“同意通过初步验收”或“暂缓通过初步验收”、“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填写至下栏中) | ||||
| ||||
专家组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单位 | 签名 |
组长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三、参验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勘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检测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组织验收及参加验收相关部门(单位)签字栏 | ||||
部门单位 | 职称、职务 | 是否同意验收 | 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9-2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验收组织部门:
验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治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
| |||
工程地址 |
| |||
工程等级 | £Ⅰ级防治工程 £Ⅱ级防治工程 £Ⅲ级防治工程 | |||
工程预算 (万元) |
| 工程结算 (万元) |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参建单位及资质情况 | ||||
单位名称 | 单位资质 | |||
勘查单位 |
|
| ||
设计单位 |
|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
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单位 |
|
|
二、最终验收专家组意见
之一部分 工程验收检查情况 |
1、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完好情况(主要工程名称、类型、规模及工程完好度或受损情况): |
2、初步验收整改落实及效果(工程实物、竣工资料整改效果): |
3、工程施维护保养实施情况(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立工程竣工牌、清淤、维护等): |
4、工程试运行防灾减灾效果(出现设计工况情形时,是否发挥防灾作用): |
5、试运行效果监测情况及评价结论(据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 |
第二部分 工程验收整改意见 | ||||
1、工程试运行结束后整改意见或完善建议(对施工方): | ||||
2、终验提交的竣工资料整改意见(对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监测方提交资料): | ||||
第三部分工程验收结论 (将“同意通过最终验收”或“暂缓通过最终验收”、“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填写至下栏中) | ||||
| ||||
专家组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单位 | 签名 |
组长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成员 |
|
|
|
|
三、参验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勘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监测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
组织验收及参加验收相关部门(单位)签字栏 | ||||
部门单位 | 职称、职务 | 是否同意验收 | 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10
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测要求
1.混凝土抗滑桩桩身完整性检测:防治工程级别为I级,检测数量占总桩数10%,最少5根;防治工程级别为II级别,检测数量占总桩数8%,最少4根;防治工程级别为Ⅲ级别,检测数量占总桩数3%,最少2根。
2.混凝土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
3.预应力锚索承载力检测:随机抽取总数的10%-20%进行超张拉检验,张拉力为设计锚固力的120%;若工程重要时,可对所有锚索进行设计锚固力的120%超张拉检验。
4.锚杆承载力检测:不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5.注浆效果检测:注浆孔数的3%-5%,且不应少于5个。
6.喷射砼抗压强度检测:每喷射50-100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3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做一组。
7.现浇砼抗压强度检测:每100m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组。
附件11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要求
一、项目验收标准
1.符合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规划;
2.组织实施程序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3.搬迁户已彻底搬离危险区;
4.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补助政策,项目资金管理规范;
5.项目实施资料齐全(项目公示图片、搬迁农户申请表、搬迁户户籍和户主身份资料、安置协议、新旧房屋对比图片、旧房拆除复垦图片、资金台账及支付、审核、领取凭证等)。
二、项目抽查必备材料
1.项目抽查申请;
2.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或工作任务安排部署文件);
3.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资料;
4.项目年度实施工作总结(附逐户验收表及汇总表);
5.与项目有关的录像、图片等资料。
原标题: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http://zrzyhghj.luzhou.gov.cn/zwgk/lzyj/bmwj/wj/content_96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