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文件及《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23年测绘单位资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镇原县范围内开展测绘工作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
二、备案时间
自2023 年4月11 日至2023 年4月17 日(五个工作日)。
三、备案资料
测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办公场所证明(加盖公章);
5.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社保证明复印件);
6.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测量仪器设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7.外业测绘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8.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9.镇原县范围内主要完成的测绘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在镇原县辖区内完成的不少于六项测绘项目成果电子文件,少于六项的需全部提供。之前未开展工作的单位,无需提供成果电子文件,无需填写附表相应内容,且此条不作为备案资格条件)。
10.上述备案材料均须加盖测绘机构公章。
四、备案有关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备案且在庆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测绘)中通过审核的测绘机构,可向镇原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将对持证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予备案,并对备案结果进行公布。
2.测绘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备案材料提交时间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一经登记,本年度有效。对于已备案的测绘机构,要求其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复核材料,复核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提交备案资料,视为备案;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备案。
3.凡在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测绘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规定,测绘成果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测绘成果质量必须满足镇原县数据及其他项目要求;严格遵守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如果测绘成果对权利人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测绘机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备案资格终止
(1)测绘成果出现不合格情况;
(2)测绘成果提交时间、收费标准执行等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的;
(3)测绘资质被降级,且达不到备案条件的;
(4)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仍从事测绘业务的;
(5)测绘资质挂----靠、业务外包等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6)签字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经查情况属实的;
(7)测绘资质年审年检不合格的;
(8)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已过期仍从事测绘业务的;
(9)其他情况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相关要求
1.在镇原县范围内开展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在镇原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没有备案的单位不得开展测绘工作。
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或测绘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测绘单位资质备案采用年度备案方式,即每年备案一次。其他未尽事宜,请通过电话0934-7135651 咨询。
附件1:测绘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2:外业测绘人员信息登记表.doc
镇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1日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3年度测绘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gszy.gov.cn/zrzyj/xxgk/fdzdgknr/tzgg/content_18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