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简称《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包括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和“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
在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事项方面,《决定》要求,取消审批后,自然资源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有关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指导、督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指导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在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事项方面,《决定》明确,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及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二是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三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