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部署要求,认真履行“两统一”职责,通过树立示范典型,激励地方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为组织做好我省示范县(市)评选申报及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 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聚焦节约集约,加强宣传动员,创新模式做法,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的社会氛围,推动自然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机制;成功倡树一批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和典型。积极推选申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2023-2025示范期内,各示范县(市)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益明显提升,形成显著示范效果。
三、工作内容
(一)创建主体
县(市、区)人民 *** 。
(二)工作周期
自然资源部2022年认定首批示范县(市),示范期为2023至2025年,示范期满自动退出。2025年认定第二批示范县(市)。
(三)申报名额
结合资源禀赋实际,按土地、矿产、海洋3类自然资源分项申报。每个县级单元只能选择1类资源申报,其中,沿海各市须报送1个海洋类县(市、区),金、铁、煤及建材矿产资源优势市须报送1个矿产类县(市、区)。包括土地类县(市、区)在内,每市推荐报送总数不超过3个。经省自然资源厅评选后择优推荐报部。
(四)指标体系
创建指标体系按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分项建立,分别聚焦各类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充分利用省和当地现有数据。评选认定年度为申报年,申报年前一年为数据年(数据提取时点为数据年12月31日)。
(五)申报资格条件
创建期及示范期内,申报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好,申报意愿积极,能够为创建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三区三线”,能够做到可执行、可操作、可考核,依法依规,科学配置、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典型地方经验;能够在示范周期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进一步创新提升,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2.不存在用地用矿用海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包括造成重大社会舆情、被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批评、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被部、省约谈纳入启动问责范围等。
3.完成上级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在数据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排序均处于省内同类别前三分之二,不存在设立超过10年且已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比例低于70%的开发区。
4.辖区内新建矿山“三率”达标率达到100%。辖区内矿山企业没有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录,未发生重大非法勘查开采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绿色矿山建成率走在全市前列。开发利用的矿产突出金、铁、煤等优势矿种,同时兼顾建材非金属矿产。
5.不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问题被问责、查处情况。
(六)申报程序
采取“自愿创建、自主申报、省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确定”的工作程序。由县(市、区)人民 *** 提出申报意向,选定资源分项,形成创建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方案及指标数据进行审查核实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择优形成拟推荐示范县(市)名单,通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创新示范信息化工作平台上报。部组织有关专家评选形成拟认定示范县(市)名单,名单中的县(市、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创建工作方案报部,经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示范县(市)名单并授牌。
(七)管理及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定期跟踪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组织中期评估、期末总结。自然资源部每年进行审视把关,对出现资格条件所列负面情形的县(市、区)撤销称号,取消相应支持政策。
三、政策支持
获评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优先选取示范县(市)作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
(二)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
(三)支持示范县(市)优先盘活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并落实征地协议,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等条件下,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四)支持示范县(市)申报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程项目;鼓励示范县(市)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乡镇纳入试点范围,依法依规按要求规范实施。
(五)对示范县(市)的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用岛服务、用海用岛监管等工作开展专项指导,协助当地做好各项工作。
(六)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将对示范县(市)给予优先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活动是落实 *** 生态文明思想、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创建活动总体安排,认真开展申报及后续工作。及时总结形成示范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全面节约集约的社会氛围。
(二)立足实际,扎实推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抓手作用,以申报评选为契机推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做细做实创建工作,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模式、技术、制度和管理创新纳入创建方案并落实到位,总结形成一批示范典型并推广应用。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示范县(市)创建推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各方参与,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请于9月28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各市要认真指导申报县(市、区)测算指标数据,编写创建方案,将拟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于10月10日前通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创新示范信息化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cjhd.net.cn/)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平台账号由市联络员统一领取。
联系人:
省地科院:夏孟,0531-86568911
省空间规划院:姜怀龙,0531-88588632
厅利用处:李晓,0531-51791121
厅矿保处:蔺征,0531-51791185
省海洋局海域海岛处:高鹰,0531-51791583
邮箱:kflyc@shandong.cn
附件:1. 土地资源分项创建指标
2. 矿产资源分项创建指标
3. 海洋资源分项创建指标
4.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方案(模板)
5. 联络员名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3日
原标题: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组织做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209/t20220928_4081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