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
延续申请审批
【000115117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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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00011511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审批【000115117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延续申请审批(00011511700502)
4.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7.实施机关: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具体改革措施:压减资质等级和类别,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资质类别由原来的五个整合为三个。调整审批权限,甲级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调整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原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多项材料,减少证书变更事项,取消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事项。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自然资源部加强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提升监管效能。(5)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 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受理/不予受理、专家评审、公示、发证/不予行政许可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 *** :否
- 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 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 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 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