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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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监理范围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 *** 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三章 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机构。
监理招标文件怎么写
监理大纲
(一)工程概述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本次招标范围:
工程投资:
工期:
工程质量目标:
招标人:
(二)监理工作范围
一、工程范围
设计文件图纸和招标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招标人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
二、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驻地监理组所监理的合同段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是在业主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于所辖施工标段的全部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参与缺陷责任期的工作。
(三)监理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建立明确的项目组织机构和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总监、总监代表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分工,向业主递交总监授权书及向总监代表书面授权;建立与业主正常的工作联系渠道。
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齐全监理设施、各种检测,测量设施和仪器,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到位。
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对沿线地形、地物、水文地质情况全面掌握。
审核并熟悉合同段内的设计图纸、说明及文件,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置建议报业主。
参加同业主主持由监理组织的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设计技术交底会会议纪要由监理出具,会审记录由各方确认;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复测资料,沿线测量标志复核无误。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核实进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审查承包商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审查其分包合同,认证其可行后,由总监审核并报业主审批。
配合业主审批承包人总体实施性施工计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安全方案、审定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主持审核承包商的总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保证措施,无重大难点或特殊的工程,一般由总监审批后实施,并报业主备案。
按监理部制定的监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做好测量、量测工作的业务协调与管理。
参加业主主持召开的之一次工地会议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
审查承包商工地试验室的情况和其试验的合法性,审核其人员资质。
审批承包商拟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和质量,并进行检验;审查承包商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包括料场)是否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审批承包商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结果;审查拟开工项目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检查、核验承包商的放样和测量数据。
审查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准备工作已达到要求,按规定程序发布开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二、施工阶段
建立监理的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检测工作。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结果进行复验和确认,并按业主有关地铁测量管理规定执行。
审核承包商进入工地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见证取样。
审查承包商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审查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 *** 或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按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混合料的配合比要求。
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国家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及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整体验收,合格后才能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按业主发布有关管理办法和监理工作制度建立计划、统计、验工计价和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关职责。
审核承包商申报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是否适应工程项目和实际情况,是否满足业主提出的施工进度要求,签署意见后报业主批准。
监督工程进度,定期检查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月、季报所报工程量完成情况,对工程进度偏离总体施工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向业主汇报。
认真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预控制、过程控制和最终验收控制及其事故自理;发现和预测在施工中可能缺陷的工艺或材料,及时提前发布预防和修补这些缺陷的指示。
协助业主对设计进度提出要求(需图计划),对出图质量提出意见。
监理部每月主持召开监理例会、进度检查会,分别就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分析评述;并根据承包商提出了的施工活动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监督、工序检查、抽样试验、测量验收、计量测算、缺陷处理等施工监理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决定召开临时监理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责定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向业主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要求施工单位按时上报真实可靠的监控量测资料,并随时进行检查。
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协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有关争议,协调承包商与设计单位,有关厂家和检验单位的关系。处理索赔和合理争议的调解。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
对承包商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准确计量,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按业主发布有关管理办法和监理工作制度建立计划、统计、验工计价和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关职责。
负责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签证;对承包商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按有关地方规定、条例以及业主对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施工扰民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并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所监理标段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情况。
及明向施工单位发出有关工程施工的监理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回复对监理通知内容要求事项的落实情况。监理通知及时报业主。
督促承包商按业主要求整理合同文件、技术资料、档案材料,及时做好竣工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最后移交业主。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建立单位工程项目监理日志,按标准要求检查落实。
按业主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管理 *** ,做到所有资料、文件电子化。
完成业主交办的监理任务和义务相关的其他的事项。
工程竣工时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
三、竣工后缺陷责任期阶段
移交工证书签发后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要:
1、完成在移交证书中指明的当时尚未完毕的工程;
2、完成在移交证书中指明的已完工程中存在的某些缺陷的修补;
3、进行修补或重建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工程缺陷;
4、应继续完成不合格需重建、修补缺陷的工程,直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验收合格。
定期检查承包商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商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监督承包商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病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其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
监督工程保修,对修补缺陷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组织有缺陷项目的修补、修复或重建工作;抓好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督促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所完工程检查合格后予签认,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办理最终支付证书手续,会同业主审核后签发。
(四)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包括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合同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目标等。
一、质量监理目标
以严格的监理、热情的事前服务,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理。建立全面的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承包人自检体系的管理,严格做好中间的质量检验以及现场质量验收,搞好工序监测,从而形成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检的二级质量保证体系,尤其是强化承包人的自检质保体系的监理和运转。工作中强调以事前控制为主,杜绝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确保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争创精品工程。
二、进度监理目标
要求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年度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并督促其实施。及时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动态控制,按月向业主通报工程进度情况,出现偏差时指令承包人进行调整,并督促承包人资金、机械、材料、人工等及时进场,以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
三、投资监理目标
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现金流动计划,以工程量清单为总控,依据合同文件,认真核实工程数量和计量,审查签发付款证书。严格审查计日工、额外工程、设计变更、价格调整,认真仔细地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当承包人要求额外补偿索赔时,做好各种证据、资料的记录、整理,为业主把好费用关,控制好工程费用,力争使工程费用不超过计划费用。
四、合同管理目标
认真落实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与监理方的特殊作用,协调业主、承包人及各协作部门的关系。管理好合同,规范约束合同各方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五、信息管理目标
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及业主的规定,按期填报各种表格和报告,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理的各项记录工作,搞好质量的评定、评分以及各种表格的统计、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文字的处理工作,确保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及时和准确提供。
六、组织协调目标
充分发挥监理作为第三方的作用,尽量组织和协调好参加该项目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处于有条不紊的工作状态。
七、本工程监理服务目标
要发扬我公司健全的监理服务质量保证系统,全面贯彻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水平、一流的业绩、一流的信誉作为质量方针,全方位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五)监理工作依据
一、监理合同;
二、招标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三、合同图纸及说明;
四、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五、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六、国家、建设部、项目所在地(浙江省)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之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