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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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8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八条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三章 汇交与保管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第十条 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量标志维护巡查保护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不如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我们来制定一份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市测量标志维护巡查保护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 *** 《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做好20xx年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测行[20xx]1号)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提高对测量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管理经费和委托保管制度,建立测量标志日常维护和巡查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破坏测量标志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新形势下测量标志保护的新格局,我局对xx市辖区的测量标志进行了巡查,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
一、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特别是x月x日测绘法宣传日广泛宣传,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职工群众和在测量标志分布区域内建设施工单位等,使各级领导和各族群众提高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二、加强对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xx市在测量标志普查组织机构基础上,建立由当地 *** 领导牵头,测绘、财政、公安、司法、交通、军队、武警、城建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当地测量标志保护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 *** 领导、测绘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机制。
三、开展测量标志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xx市国土资源局定期进行测量标志巡查工作,一般上半年、下半年各巡查一次。主要任务是,检查测量标志现状,对测量标志进行日常维护,逐步设立警示标志,查清测量标志损毁的原因,对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建立测量标志巡查工作档案,将巡查过程作出详细记载。分管局长亲自挂帅,测绘管理科具体负责,在做好巡查测量标志资料、人员、车辆的准备基础上,不辞辛苦从20xx年x月xx日至xx日和x月x日至x日先后两次对xx市测量标志进行了巡查,对测量标志逐个进行检查、核对、拍照,十四个测量标志现状为:三角点(导线、gps)五个,其中东窝子(i级)、肃洲户(ii级)、五级电站(iv级)、no73(iv级)四个点保存较好,红山嘴东(iv级)点上标石被破坏,下标石完好,钢标被破坏,该点所使用的土地被坟地圈占,无法使用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如何开展;水准点九个,其中i奎乌16、ii夏石32、ii夏石45、ii夏石46、ii夏石47五个点保存完好,ii夏石43点因修建林床已被破坏,i奎乌15点、ii夏石33因建设被埋地下无法找到,ii夏石38点因建设上标石被挖断,下标石完好,无法使用;
四、做好测量标志日常管理。
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拆迁测量标志的要依法查处。对一些由于年久失修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造成濒临垮塌的三角点地面规标,视具体情况并经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可进行拆除,但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保护好地面和地下的标石。依法监督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查验测绘人员的测绘工作证件,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测量标志损毁。
五、继续加大查处破坏测量标志违法案件的力度。
xx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运用行政、经济和司法手段,依法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尤其要对近期发生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破坏测量标志案件的机制。
六、做好测量标志维护保护情况上报工作。
xx市测量标志维护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测绘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测绘局请示汇报。
七、做好安全工作。
在进行测量标志巡查日常维护和拆除濒危测量规标工作中要坚持“安全之一”的原则,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xx市国土资源局
二o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