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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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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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有什么用?
(1)领取职业证书补贴,这是考出注册测绘师证书后更先看到的一个直接的经济利益。多地有政策,考出注册测绘师、二级建造师证书等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请数额不等的补贴。
(2)评职称,注册测绘师多地发布相关政策公告,注册测绘师证书相当于工程师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3)免 考其他职业资格考试,考出注册测绘师证书后,如果再报考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认定是符合免 考条件,免 考一个或两个科目,比如2022年审计师考试报名通知中公布:注册测绘师相当于中级审计师,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高级审计师考试;再比如,考出注册测绘师后,如果报考不动产登记 *** 人职业资格考试,可以免 考《地籍调查》科目。
哪些人在报考注册测绘师?
据网友分享资料,报考注册测绘师的人群大多数是工作稳定且正在上升期的。这证明,注册测绘师对于提升工作中个人的价值和职业含金量是有用的。
注册测绘师学习技巧
在总结了往年注册测绘师考生分享的成功经验后, 我总结出 了几点注册测绘师学习技巧:
(1)补充行业相关知识,注册测绘师虽说基本不会超纲,但是掌握一定的行业相关知识,可以帮助考生更容易的.理解教材内容和相关行业术语和标准。
(2)结合实际理解教材内容,很多考生在考后总结考试经验时提到,看书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来帮助理解。这样可以提高看书速度,增强理解深度。
(3) 多看书。注册测绘师考试专业性非常强,虽然大多数考生都是测绘行业的从业者,有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但是考试还是注重教材理论知识的学习。而且很多考生大多是从事某一个行业,比如有的考生是房地产测绘,但是海洋测量的相关知识则不太熟悉,这就需要认真看书学习。因此,无论是不是有一定的实际经验,各位考需要重视教材内容的学习和掌握。而且注册测绘师考试教材需要多看几遍。
(4)做题练习。新考生不熟悉注册测绘师考试出题的套路和形式,建议备考时通过做题来提高答题能力,熟悉出题考试形式。注册测绘师备考时可以使用的试题资料包括历年真题、模拟试卷、准题库等。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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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成绩可以保留多久
1.注册测绘师成绩不滚动
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注册测绘师成绩不能保留,考生必须一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才可以领取证书。
2.成绩不滚动,复习不偏科
注册测绘师考试成绩一年有效,不能滚动,在一点与其他考生相比,增加了开始通关的难度。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不要偏科,三个科目要同样认真对待复习,只有一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才能领取到证书,否则即使通过了其中的两科也是没用的。
3.成绩不滚动,缩短了领证周期
注册测绘师考试成绩不能滚动,这在另一种层面上缩短了领证的时间,考生可以一年通过考试就可以领取证书,比起它两年、三年、甚至四年成绩滚动的要节省很多时间。
注册测绘师的考试内容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科目有《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测绘案例分析》三科,其具体考试内容如下。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内容由测绘法律法规、测绘项目管理两大篇组成。其中测绘法律法规篇包括七章内容,测绘项目管理篇包括六章内容。
《测绘综合能力》内容由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十大篇组成。
《测绘案例分析》内容由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十章组成。每章均列出了基本要求、案例、分析要点、样题和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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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要求,我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类)自 2017 年起统一实行快递寄送服务, 由浙江省人事考试院发放。
领取办法:网上申请,快递寄送。
快递由全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根据文件规定,快递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支付)。
申请网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申请系统
其他事项
1. 持证人需登陆网站,进入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申请系统”,根据提示填 *** 实有效信息,以便证书快速准确送达。因邮政 EMS 不支持浙江省以外县以下地区货到付款服务,持证人在填写浙江省以外的收货地址时请勿填写县以下地址。
2. 持证人可通过查询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申请系统” 运单号及物流情况。
3. 证书需由持证人本人签收,并支付快递费(根据《互联网 + 政务服务》快递费价格表,杭州市内 8 元,浙江省内 10 元,浙江省外 20 元)。
2022注册测绘师的含金量
1、此前有一段时间注册测绘师被一度移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导致很多人对注册测绘师证书失去了信心,认为注册测绘师前景不再乐观。但是就在人社部新公布的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注册测绘师再次被列入准入类,这一次回归,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注册测绘师证书依然是重要的,市场依然是需要注册测绘师证书的。
2、同时,还有一个积极信息值得大家注意:2022年注册测绘师报考条件中工作年限要求放宽,这一改变意味着将有更多人符合注册测绘师考试报考要求,这一信息似乎也能说明,目前阶段市场对于注册测绘师是大量需求的,但是目前存有的注册测绘师人数又是不够的,因此,需要更多人去报考注册测绘师。
3、职称方面,对于注册测绘师也是非常认可的,不少地方发布过有关规定,注册测绘师相当于工程师职称,也可以作为报考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之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