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条例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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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1、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2、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3、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改革后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至20项,压减幅度达85%。
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8修正)
1、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维护国家安全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新测绘资质系统内各项制度是什么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资质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