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 *** 规章的决定
一、对《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 *** 令第72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之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特别通行标志为长方形金属板,红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正面设有年检防伪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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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 *** 令第82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三、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 *** 令第122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治安责任人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予以书面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除第十三条。四、对《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05年8月3日市人民 *** 令第131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三)对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作相应的修改。五、对《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6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六、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7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对《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3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或者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测绘管理部门颁发。”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拔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八、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8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等信息的维护。”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基本信息的维护。”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申请丁级测绘资质需要哪些条件?包括仪器类别,数量,还有就是人员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丁级测绘资质需具备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 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及相关专业)
3. 不少于20m2办公场所。
4. 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 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各专业标准配置仪器设备数量及人员要求
1)工程测量专业(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规划测量 4.建筑工程测量 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6.市政工程测量 7.水利工程测量 8.线路与桥隧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矿山测量 11.工程测量监理)
全站仪 2台(5”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1台(S3级精 度以上)
人员4人,其中中级1人
2)不动产测绘专业(1. 地籍测绘 2.房产测绘 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不动产测绘监理)
全站仪 3台
手持测距仪 3台(房产测绘)
人员4人,其中中级1人
3)海洋测绘专业(1. 海域权属测绘 2.海岸地形测量 3.水深测量 4.水文观测 5.海洋工程测量 6.扫海测量 7.深度基准测量 8.海图编制 9.海洋测绘监理)
全站仪 1台 (2”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1台 (S3级精度以上)
人员4人,其中中级 1人
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颁布《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
1.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2.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3.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4. 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