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第七条 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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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测绘成果保密的特征
(一)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
测绘成果是对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的客观反映,测绘成果保密的关键是一部分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大小、形状、空间位置及其属性需要保密,例如军事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需要保密,有些政治设施、经济设施、科技设施以及国家安全设施等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属性需要保密,决定了相应的测绘成果必须保密。这些特定的设施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
(二)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广泛性
无论国家或者地区的测绘成果,都是对国家或者一个区域自然地理要索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的客观反映。这些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不仅分布广泛,其数量也是十分浩大的。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都属于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的相当一部分都会通过测绘手段,真实地反映在不同类型的测绘成果上。因此,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具有广泛性。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数量大,涉及面广
截至2008年底,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从业人员超过了40万人,地理信息市场总规模达到600亿元,地理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测绘成果的数量巨大,其中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重力测量系境的控制点数量至少有100多万点的数据,国家1:1万至1:100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库和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库以及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信息、数据库等,都涉及国家秘密,与这些测绘成果直接接触的人员数量是相当大的,这些人员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非常广。
(四)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间长
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要素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物质实体,这些物质实体一般情况下都会长期存在着,即使由于各种人为和不可抗力使这些物质实体不存在了,也会由此而产生新的保密内容。特别是各类测绘系统的点位和数据,始终是测定保密要素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的依据。因此,除国家有变更密级或解密的规定外,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都是长期的,需要长久保存。
(五)测绘成果不同于其他文件、档案等保密资料
测绘成果一经提供出去,便由使用单位自行使用、保存和销毁,与其他带有密级的文件、档案等秘密资料不同。其他带有密级的文件、档案、音像等资料一般都采取登记借阅的方式,借阅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因此,对提供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人员都要有特殊的要求,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此《测绘法》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哪些
测绘项目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有九个条件,如下: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
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