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招标资质过高测绘

2024-05-17 浙江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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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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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之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 *** 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 *** 机构 *** 招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177万项目测绘资质要求

177万项目测绘资质要求,测绘资质申请的条件不是你我地方 *** 说了算,是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所以说我们想要了解标准、正规的申请条件,就要去资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去找到相关标准。

对应测绘资质的标准是《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法人资格;

②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④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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