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说到这个节日相信有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有这个节日,测绘法宣传日看似对人的生活好像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其实蕴含的作用十分大,这涉及了人们日常地图的使用,下面一起看看测绘法宣传日主题。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1
为进一步加强地图使用规范,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8月28日上午,在第17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来临之际,地质测绘院紧扣活动主题,开展测绘法宣传进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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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测绘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工会主席张建芳带领党员志愿者走进铁路玉函社区,向社区赠送了由该院技术人员制作的社区正射影像图。
志愿者们在现场摆放测绘知识与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给社区居民讲解测绘地理信息知识,普及房屋测绘基本知识,引导居民提高国家版图意识,自觉 *** “问题地图”。
为社区居民演示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进行了现场无人机表演。活动吸引了大量社区居民的参与互动。
各党支部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由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中国地图出版集团、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共同举办的“地图中的中华之美” *** 直播,跟随业内专家,共同云游中国地图文化馆,领略中国疆域、地图历史的`的变迁。
各一线项目部陆续与当地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测绘法宣传活动。在日照五莲洪凝街道,技术人员设立宣传咨询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册、纪念品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本次活动将持续至9月2日。期间,地质测绘院将通过播放国家版图意识公益宣传片、公益宣传海报、组织国家版图意识“进校园”、“进社区”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有组织、有层次地开展xxxx全国测绘法宣传周相关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对《测绘法》重要作用的认识,普及全民国家版图知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 *** 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2
一、活动主题
规范使用地图 一点都不能错
二、活动时间
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主场活动时间为8月29日(星期六)。
三、活动安排
今年的活动由主场活动和系列活动组成。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主场活动以云主场直播的模式,线上为主,线下为辅。
(一)制播公益宣传片
(二)制作公益宣传电子海报
部宣教中心将围绕宣传周活动主题,设计制作宣传海报,电子版将在部门户网站发布,请各单位积极下载使用。
(三)主场活动
今年的主场活动采取云直播方式,以“国家版图知识走进互联网企业”为主题,联合学习强国、澎湃新闻、央视频、腾讯 *** 课堂等新媒体平台及部各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 *** 直播活动。主要内容有:聚集地图的规范使用,结合今年形势,宣传地理信息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防灾减灾等方面发挥的支撑保障作用等。采取专家讲课、主题互动交流和好书推荐等环节。
(四)系列活动
1、推送手机开屏公益广告。联合腾讯、百度、澎湃新闻、高德地图等平台,制作主题公益开屏广告,在APP开屏主界面推送。
2、推出国家版图知识闯关游戏。制作推广手机微信小程序“国家版图知识开学摸底考”,制作问答和图形辨别等闯关有奖游戏。
3、录制播出自然资源云讲堂·国家版图知识视频课件。
邀请地图专家录制“普及国家版图知识”课件和“规范使用互联网地图”课件,宣传周期间在哔哩哔哩首播,同时在全网播出。
4、地图好书推荐。征集部分国家版图知识和优秀地图文化主题出版物,联合光明网、澎湃新闻、部官方新媒体平台向全社会推荐。
(五)各地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联合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测绘科普基地及相关展览场馆可根据实际积极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特别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积极创新宣传形式,精心设计活动内容,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倡导规范使用标准地图。各项宣传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戒 *** 、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整理本地区宣传活动的照片、视频、文字及其他资料,并搜集本地区主要媒体对活动的宣传报道,于9月20日前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自然资源部宣教中心。
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
1、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2、地图知南北,导航走世界
3、加强测绘法治宣传,增强测绘法治意识
4、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
5、定位导航精准服务,为国为民测绘先行
6、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7、提高国家版图意识,维护 *** 领土完整
8、保护测量标志人人有责,服务经济建设利国利民
9、维护地理信息安全重于泰山,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普惠大众
10、贯彻测绘新法,强化市场监管,优化保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2006)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计划指标体系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年度基础测绘经费。
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其实施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项目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应当覆盖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和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应当覆盖1∶500或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并及时更新。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并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类型与系统的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储存、使用等能满足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其测绘成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查验竣工测绘资料。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实行监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