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编号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6-02 浙江测绘资质 12
A⁺AA⁻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2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类别,分别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浙江省杭州市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编号2023(实时/更新中)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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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APP。

2、在搜索栏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3、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要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企业资质

我院现有各类资质一览表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承担业务范围 发证单位 1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1.水电、水利工程

2.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 甲级 工咨甲 水电水利工程: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编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筑、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 乙级 工咨甲 建筑: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公用工程(桥梁、风景园林、道路) 丙级 工咨甲 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2 工程设计证书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水利行业 甲级 A133011013 电力行业-水力发电专业甲级、水利行业甲级,业务范围和地区规模不受限制 国家

建设部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市政给水排水 乙级 A233011010 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设计业务;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可以承接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中小型以下的给水排水工程。 浙江省

建设厅 3 工程勘察证书(综合类) 甲级 120103-kj 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国家

建设部 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资质证书 甲级 水文证甲字第110302号 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传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评价。 国家

水利部 5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甲级 水保资证甲字第26号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国家

水利部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质证书 甲级 水论证甲字第03303043号 [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深层承压水、矿泉水、地热水]---[农业、水利、火电、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冶金、医药、采掘、建材、木材、食品、机械、建筑业、商饮业、服务业] 国家

水利部 7 测绘资格证书 甲级 甲测资字33001006 甲级[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变形观测、形变、精密工程、水利工程、隧道、桥梁、建筑工程测量] 乙级[大地测量:水准、三角测量;海岸滩涂地形、水下地形、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立数据库、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国家

测绘局 8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 甲级 水保监资证甲字第019号 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国家

水利部 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甲级 甲3 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国家

建设部 10 工程招标 *** 机构资格证书 甲级 甲A 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 *** 。 国家

建设部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证书 乙级 国环评证乙字第2009号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材火电;农林水利;社会区域;海洋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 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水利水电工程) 甲级 水建监资字第19970054号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 国家

水利部 13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单位 甲级 浙水建[2004]1号文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 浙江省

水利厅 14 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水利、水电 甲级 建承甲字 1209号 主行业:水利水电 国家

建设部 建筑 乙级 浙建承 乙字003号 跨行业:建筑 浙江省

建设厅 15 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 勘查 甲级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国家国土资源部 设计 乙级 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危险性评估 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16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水利水电 甲级 SBJL-04/Y09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制造监理 浙江省

设备监理协会 民用建筑 乙级 1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 二级 水利部水建管[2000]210号批文 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各类在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国家

水利部 18 试验资质证书 二级 浙水资质第0402号 土工二级 浙江省

水利厅 19 设备监理等级证书 乙级 SJ009 中型金属结构、中型起重设备及发电电气备 国家

水利部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专业承包三级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 浙江省

建设厅 21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

评价单位 / 承担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 国家

水利部 22 代建项目资质证书

(水利、水电专业) / 水利水电专业: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3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中介机构 / 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浙江省

财政厅 2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机构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和咨询 浙江省

水利厅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 1、承包境外水利水电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

2、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3、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 国家

商务部

资质证书号码是什么

问题一:资质证号是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资质证号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没有任何关系。

资质证书上基本信息跟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密切相关。

问题二:请问建筑资质的证书编号B3584051000015-4/1代表什么意思? 大概就是3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的资质证书吧

序列代码:由1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级别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

编码规则: 0特级 1一级 2 二级 3三级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4有限责任(含:股份有限、私营有限责任、私营股份有限、股份合作)

0属地管理的企业

国家行政区划代码510000 四川省

15顺序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代骇同类型企业在同注册地的个数。

副码:由2位数字组成,只用于副本,代表该企业共有几个副本,当前本为第几本。与主码用“-”隔开。

编码规则: X/Y X代表副本总数, Y代表当前为第几本,中间用“/”隔开。

问题三:资质类别证号等级。业务类别是什么意思 资质类别是:工程监理企业

证号就是你资质证书号码,等级就是甲级、乙级或丙级

至于备案类别就要看当地建设局把你要备案的信息划分在哪一类里面喽

问题四:企业法人证件号是什么 那要看你们法人是个人还是公司了,如果是个人就是法人的身份证号,如果是公司就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号。

问题五:资质证书等级是什么意思 资质类别是:工程监理企业

证号就是你资质证书号码,等级就是甲级、乙级或丙级

至于备案类别就要看当地建设局把你要备案的信息划分在哪一类里面喽

问题六:证号与资格证书编号有什么区别 律师资格证是指在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前,公民通过单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取的证书。现在即从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是获得资格证的人通过律师实习,申请从事律师行业的证书,由司法局管理颁发。因此,有资格证的人未必是律师,也可以是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检察官、法官职业。另外,也可能是被吊销了执业证。

问题七:企业证件编号是什么 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都有专门的编码。可以到相关部门查询。

问题八: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前的D是代表什么意思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按类别统一编码,证书编码由1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编码规则如下:

第1位为证书类别码:“D”建筑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之一字母后加“W”,“DW”代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问题九:工程设计证书编号代表什么 骸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编码按类别统一编码,证书编码由11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编码规则如下:

1、第1位为证书类别码:“A”表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B”表示“《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启用),“C”表示“《建筑业资质证书》”,(暂不启用)“D”表示“《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E”表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F”表示“《工程招标 *** 机构资格证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之一字母后加“W”,例如“AW”代表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

2、第2位代表审批部门,“1”代表建设部,“2”代表省建设厅,“3”代表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3、第3、4位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代码: 11北京市 12天津市 13河北省 14山西省 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 22吉林省 23黑龙江省 31上海市 32江苏省 33浙江省 34安徽省 35福建省 36江西省 37山东省 41河南 42湖北省 43湖南省 44广东省 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

51四川省 52贵州 53云南省 54 *** 自治区 61陕西省62甘肃省 63青海省 64宁夏 *** 自治区 65新疆 *** 尔自治区

4、第5至9位为顺序码。

5、第10位为校验码,由电脑根据设定的逻辑规则生成。

6、第11位为副码,表示证书副本数量和当前副本的序号,用“-”和证书编码隔开。编码规则:第1位表示副本总数,第2位表示当前为副本序号,中间用“/”隔开。

例:“A132000058-6/3”,表示工程设计企业证书,企业注册江苏省,资质由建设部审批,该企业在江苏省所有企业的顺序号为“00005”,校验码为8,该企业由证书副本6本,当前副本为第3本。其中,第3到9位组成企业代码,为该企业在资质管理系统中的唯一代码,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企业代码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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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企业资质是怎么定义的? 企业资质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

8、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9、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0、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1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

12、市(州、地)建设局或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对必须具备的实物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的考察意见。

13、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一项资质,须增加二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一份相应的附件资料。

申请增项资质,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情况(C103表)〉;

4、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 77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之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

CMA资质证书编号是多少?

CMA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具体意义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代码。如:2015年的代码为15。

“第3-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贵州25云南26 *** 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

“第5-6位”为专业领域类别代码:00食品01建筑工程02建材03卫生计生04农林牧渔05机动车安检06公安刑事技术07司法鉴定08机械09电子信息10轻工11纺织服装12环境与环保13水质14化工15医疗器械16采矿冶金17能源18医学19生物安全20综合21其他。(注: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一律按照00类划分)

“第7-8位”为行业主管部门代码:00教育01工业和信息02公安03司法04国土资源05环保06住房与建设07交通08水利09农业10卫计委11技术监督12检验检疫13安全生产14食品药品15林业16中科院17粮食18国防科工19海洋20测绘21铁路22机械23化工24石油25电力26轻工27商贸28建材29供销30分析测试与冶金31有色32节能33军队34其他

“第9-12位”为发证流水号。从“0001”开始,按数字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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