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成本控制要点

2024-05-16 浙江测绘资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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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是哪些呢?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

一、说明

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成本控制要点

二、大地测量

(一)三角、导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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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磁波测距

(三)天文测量

(四)重力测量

(五)水准测量

(六)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

(七)一等基线测量

(八)数据处理

(九)大地数据库

二、摄影测量与遥感

(一)布设对空标志

(二)测图控制

(三)像片调绘

(四)像片图测图

(五)模拟摄影测量

(六)解析摄影测量

(七)数字摄影测量

三、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一)数字线划地图(DLG)

(二)数字高程模型( DEM)

四、地图编制

(一)地形图

(二)普通地理图

(三)数字制图

(四)地图映绘

五、地图数字化

(-)数字线划地图(DLG)

(二)数字高程模型(DEM)

(三)数字栅格地图(DRG)

六、数字化数据入库

(-)地形数据库

(二)高程模型数据库

(三)地名数据库

(四)正射影像数据库

七、界线测绘

(一)地籍测绘

(二)房产测绘

(三)境界测绘

八、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

(二)平板仪测图

(三)管线测量

(四)变形测量

(五)近影摄影测量

(六)特殊精密工程测量

(七)滩涂测量

(八)水下地形测量

(九)市政工程测量

(十)其它

九、地图印刷

说明

一、本细则作为《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成本费用定额的计算依据。

二、本细则所列测绘工作项目原则上以产品为成本对象,按《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和成本费用项目,分三种困难类别计算相应的成本费用。

三、本细则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的成本费用数据是以1993年至1998年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实际消耗水平为基础,分析了影响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变动的各种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论证后确定的。

四、本细则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的“定额工日”和“班组定额”是根据当前测绘生产技术 *** 、产品形式和技术装备水平确定的。

五、本细则中成本费用计算的几项因素的确定:

1.测绘生产年作业工日定额为:外业 180工日/年,内业 220工日/年。

2.生产单位的人员构成比例为:生产人员74%,分院(中队、室)部人员10%,院(大

队)部人员 16%。

3.成本费用中包含1.5%的测绘工作项目设计费和3.0%的成果验收费。

4.成本费用中没有包含折旧费用或修购基金。修购基金应按《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的规定另行计提。

5.涉及成本费用的有关系数按下表执行。

注:

(1)长迁系数是指测区间长距离搬迁(合出测、收测)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的比例。

(2)高寒系数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的高寒地区进行测绘作业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的比例。

(3)特区系数是指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进行测绘作业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的比例。

(4)带状系数是指进行铁路、公路或其它带状测绘作业时,成本费用增加的比例。

(5)小面积系数是指施测面积不足1幅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时,成本费用增加的比例。

(6)修测系数是指对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进行修测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比例。

(7)面积系数是指施测图幅实际面积大于或小于标准幅面积时,成本费用定额增加或减少的比例。

6、有关测绘工作项目的图幅标准面积按下表执行。

六、本细则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是这些嘛? 加50分。

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只有成本预测为成本确立行为目标,成本控制才有针对性;不进行成本控制,成本预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就无从谈成本管理了,成本预测、成本控制又是降低成本的基础。测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有哪些办法呢,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实施呢,一起来看看!

成本预算

掌握测绘工程信息,科学运筹前期工作。测绘工程项目预测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要充分认识项目成本预测的意义。一要掌握该项目准确的工程信息,了解项目业主的机构职责、队伍状况、资质信誉等基本情况;二要掌握测绘工程项目的性质,弄清工程投资渠道和资金是否可以到位情况;三要掌握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了解项目的工程量、简易程度、工期、人员、设备、业主的要求;四要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力、材料、仪器设备、水、电、管理费、税金等所有的成本;五要根据自身的综合因素,做出合理报价。

做好测绘工程项目工、料、费用预测成本预测,确定成本控制目标。根据测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工期的长短、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的多少,按实际发生并参考以往测绘工程项目中包干控制的历史数据,结合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情况来综合预测项目工程的成本费用。之一,分析测绘工程项目所需人员,用工的人工费单价,根据工期及准备投入的人员数量分析该项工程合同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第二,测算所需材料及费用。第三,测算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费用。在测绘过程中,仪器设备的投入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型号,数量一般是在定额中的工作量中套算出来的,与现实有一定差异,工作效率也有不同,因此要测算实际将要发生的仪器费用,同时,还得计算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费的摊销费。第四,测算间接费用,间接费占总成本的15%~20%左右,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财务费用等。第五,成本失控的风险分析。项目成本失控的,就是对在本项目中实施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进行事前分析,通常可以从项目技术特征、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织系统、项目所在地的交通状况、气候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总之,通过对上述几种主要费用的预测,即可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控制标准,也可确定必须在多长工期内完成该项目,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成本预测是成本控制的基础。

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测绘项目能否产生效益最重要的一个关键步骤。对于测绘项目的成本控制主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

全员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涉及到项目组织中的所有部门、班组和职工的工作,要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每个部门、班组和每一个职工控制成本、关心成本的积极性,真正树立起全员控制的观念。

全程成本控制。要把计划的方针、任务、目标和措施等加以逐一分解落实,越具体越好,要落实到班组甚至个人;责任要全面,既要有工作责任,更要有成本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对责任人的业绩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同其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周期,项目成本形成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准备开始,经测绘过程至资料验收移交后的`后期服务的结束。因此,成本控制工作要伴随项目实施的每一阶段,如在准备阶段要制定更佳的组织实施方案,在实施阶段按照业主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减少成本支出,并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返工费和工程移交后的后期服务费用,工程资料验收、移交阶段,要及时依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成本自始至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动态控制原则。成本控制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下进行的管理活动,所以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的原则,所谓动态控制就是将人、材、物投入到测绘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成本发生的实际值,将其与目标值相比较,检查有无偏差,若无偏差,则继续进行,否则要找出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成本控制过程应遵循“例外”管理 *** 。所谓“例外”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那些不经常出现的问题,但关键性问题对成本目标的顺利完成影响重大,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例外”的情况通常有,如测区征地、拆迁范围红线业主临时的变更,临时租用费用的上升、天气的原因工期无法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损毁与检修等,从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节约原则。节约就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省,是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节约绝对不是消极的限制与监督,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要着眼于成本的事前监督、过程控制,在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是否出现偏差,以优化施工方案,从而提高项目的科学管理水平来达到节约。

降低成本

降低项目成本的 *** 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合同管理、组织、技术、经济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找出有效途径,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对各种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分析、管理和归集。系统地研究成本变动因素,检查成本计划的合理性,通过分析,深入揭示成本变动规律,寻求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要明确项目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明确管理部门、作业队伍之间职权关系的划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严格执行项目成本分析标准,确保正常情况下不超成本支出,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超成本较大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在具体工作中,工作要仔细、资料要完整。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以寻求较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包括采用新技术、新 *** 、新材料等节约成本。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每项工程要达到什么目标要事先认真研究,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从宏观环境和自身实力、安全管理工作、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要严格控制人工费,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严格计算材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要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工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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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成本控制要点,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成本控制要点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浙江省杭州市测绘资质成本控制要点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8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八条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三章 汇交与保管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第十条 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实施及其成果的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测绘、计划、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提供实施经费,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地图、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中其他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一)基础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测量控制网的信息。

(二)基本地图,是指列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按照国家统一测图、编图技术标准制作的表示基础地理信息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指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数据进行建库、维护、管理、输出及分发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基础测绘设施,是指为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用于基础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和提供的设备、软件及其他有关设施。

(五)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实施基础测绘过程中形成,通过各种信息载体表示的图形和数据资料。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的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必须报上一级测绘 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本级人民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将基础测绘实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需由有关市承担有关经费的,按照有关市财政规定办理。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第十条 省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全省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图;

(三)建立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经省人民 *** 或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基本地图(1∶500或者1∶1000或者1∶2000比例尺);

(三)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则定期、及时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须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二)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每5至10年复测改造一次;

(三)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图,平原、沿海地区不超过5年更新一次,丘陵、低山地区每5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0至15年更新一次;

(四)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和基本地图的更新周期,由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 *** 确定。第十四条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向同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本级人民 ***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测绘投资的效益。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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