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测绘法测绘资质

2024-05-01 浙江测绘资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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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共享开放、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信息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地理信息的 *** ,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特殊地物、测量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浙江省宁波市测绘法测绘资质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是指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为基础,为了满足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水利、规划等特定行业需求而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地理信息资源。第四条 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共享开放、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规范监管与广泛应用、公共服务与产业促进相结合,创新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和应用技术,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水平。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第六条 市和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 *** 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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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 *** 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测绘管理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组织实施对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更新情况的督促与考核。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级人民 *** 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编制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经征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本级人民 *** 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中采集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采集。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实施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可以依法采用监测、测量、录音、录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意。

地理信息数据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开放和政务数据服务,应当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平台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区县(市)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归集地理信息数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汇集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在线归集或者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或者归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离线归集或者汇集。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经督促后仍未归集、汇集的,应当向本级人民 *** 报告,并可以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公示。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地球信息、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土地测绘资质分为哪几个等级,具体的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的问题,建议参考以上内容来了解,咨询当地 *** ,各地政策都不一样,所以关于此问题,还是建议到当地有关部分去了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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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2006)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计划指标体系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年度基础测绘经费。

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其实施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项目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第八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应当覆盖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和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应当覆盖1∶500或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并及时更新。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并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类型与系统的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储存、使用等能满足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其测绘成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查验竣工测绘资料。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实行监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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