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测绘资质受理

2024-04-27 浙江测绘资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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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浙江省宁波市测绘资质受理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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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宁波市人民 *** 关于修改部分 *** 规章的决定

一、对《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 *** 令第72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之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特别通行标志为长方形金属板,红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正面设有年检防伪标记。”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 *** 令第82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三、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 *** 令第122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治安责任人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予以书面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除第十三条。四、对《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05年8月3日市人民 *** 令第131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三)对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作相应的修改。五、对《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6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六、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7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对《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3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或者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测绘管理部门颁发。”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拔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八、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8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等信息的维护。”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基本信息的维护。”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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