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四期规划
浙江省 *** 近日发布《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提到了大家最关心的杭州地铁三期和规划四期建设、沪杭城际、杭州下沙至长安城际铁路、沪乍杭铁路、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等。
关于杭州地铁四期规划,明确提出,拟建线路共13条(新线7条、延伸线6条),全长299.8公里。
沪杭城际(沪乍高铁复线)设计为双线,电化。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全长202公里,其中浙江境内100公里。
杭州下沙至长安城际铁路起自杭州地铁1号线文海南路站,终于海宁汽车西站,途经杭州下沙、海宁许村、长安,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全长约22.7公里。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019年的时候,有关部门启动长安至杭州下沙轨道交通规划研究,连接海宁长安镇和下沙大学城北。
按照2018年海宁方面规划的线路方案,这条连接线从萧山国际机场向北引出,过钱塘江后经奥特莱斯,到海宁(高铁)西站。
基本按照北起仰山路与青年路交叉口,经仰山路、长安路(规划)、天明路(规划)、海航路(规划)、启航路、安澜路、建设路、文海北路,至文海南路与学府街交叉口的走向设计。
全线初步规划设站20座,主要有中心广场站、东方学院站、海杭路站、启潮路站、白沙路站、启辉路站、奥特莱斯站、银海街站等。
当时初步设计的线路总长为19公里左右,现在的公告中显示,总长达到22.7公里左右,线路长度有所增加,辐射的范围也会增加。
如按照地铁模式建设,长安镇不仅能通过杭海城际连通杭州,也可以通过长安至下沙地铁连通杭州。
而长安至下沙地铁线经过的沿江区域,或许有机会成为类似“钱江新城二期”的开发热土,成为海宁拥江发展、打造国际住宅和商务区的前沿地。
沪乍杭铁路设计为三线,电化。设计速度160-350公里/小时,客专全长192.7公里,其中浙江境内141.6公里;货线全长74.2公里,其中浙江境内57.6公里。总投资437亿元。
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以地铁10号线新兴路站为起点,途经余杭仁和、德清城区,终于德清高铁站,全长约36.1公里(德清境内约24.5公里、杭州余杭境内约11.6公里),设站13座。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
2020年6月,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启动国际招标,当时的招标公告上,杭德城际铁路全长约35公里,起于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终点站新兴路站,终于宁杭高铁德清站。其中,余杭区内约11.5公里,德清境内约23.1公里。这次“十四五”规划意见中可以看见,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又变长了1公里。
一直以来,杭德城际铁路备受杭州、德清两地市民的关注。它的线路走向,站点分布又是怎么样的?
根据2019年10月25日,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发布的《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专题报告编制项目》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一栏,可以得知,杭德城际铁路由杭州轨道交通10号线一期终点站——新兴路站(逸盛路与港虹西路交叉口)引出,向北下穿G25长深高速后,沿仁和大道敷设,穿越仁和街道中心折向西沿启航路敷设,穿越东苕溪后,平行于长深高速公路进入德清县,之后沿规划杭德快速路敷设,穿越德清中心城区,止于宁杭高铁德清站。
将来,杭州地铁10号线可以和杭德城际铁路换乘。而10号线又能和杭州地铁2号线、3号线、4号线、5号线换乘,也就是说,从市区任何一个地铁站坐上地铁,或可一路换乘,直达德清。
全线共设站12座,其中地下站9座,高架站3座,换乘站2座。据相关轨道规划专家透露,目前规划的12个站点,分别为新兴路站、云会站、仁和南站、仁和站、仁和北站、三合站、地理信息小镇站、科技新城站、永安街站、北湖东街站、环城北路站、德清高铁站(具体以项目批复时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杭州地铁四期国家批复需要多久
三个月。杭州地铁四期是指杭州市的四期地铁城市轨道规划项目。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四期建设规划环评已取得生态环境部批复,在2022年8月初已经进行通过了专家评审,需要在三个月的时间获得国家批复,因为后续审批流程需要花费很长时间。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杭州市人民 *** 将地铁建设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设工程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五条 本市地铁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和“分开出资、分开开发”的原则。
统一领导。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统一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地铁线网和站点布局,使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地铁沿线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统一招商。建立统一的招商工作班子,加强地铁工程及物业开发招商工作。
统一建设。实行统一的地铁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组织模式。
统一营运。实行统一的营运模式,确保地铁营运的安全可靠、集约利用。
统一管理。实行设计、建设、营运、开发“四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协同效应。
分开出资。市 *** 和地铁沿线相关的区 *** (管委会)是地铁建设的出资主体,共同分担地铁建设资金。
分开开发。支持地铁投资各相关主体充分利用地铁资源,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地铁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开发。第六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的资金筹措。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为我市地铁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人民 *** (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铁建设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地铁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家批准的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铁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第九条 规划地铁站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 为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地铁建成后的安全营运,本市设立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规划控制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如需变更规划控制区范围,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控制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第十一条 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制定地铁设施保护方案,并征得地铁集团同意,按规定报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
(五)其他对地铁产生影响的建设行为。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中交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之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之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之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之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