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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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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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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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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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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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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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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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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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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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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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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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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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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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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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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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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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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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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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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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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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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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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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2009修正)
之一条 为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之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第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根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确定,由杭州市人民 *** 公布。第七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范围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吴山、 *** 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棋盘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峦,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等峰峦;西湖自然生态包括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景观特色和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市沿湖景观构成。
(三)“两堤三岛”景观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四)“西湖十景”为始于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雷峰塔遗址、灵隐寺、净慈寺、飞来峰造像、抱朴道院、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和林逋墓、龙井(泉池)和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观:包括南宋以来并传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观赏主题;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间的特色景观;分布于湖西群山中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七)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观杰出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以及传衍至今的“点景题名”文化传统。第八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西湖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的真实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持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特色;保护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加强湖东城市建筑形态的规划控制(含高度、色彩和体量),确保与吴山、宝石山在天际轮廓线上的协调过渡关系;
(三)“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应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方位和位置,保护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观,应保持四季花卉的传统观赏地点和规模;保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间传统景观;保护龙井茶园的传统景观,包括传统品种、种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茶园规模;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保持西湖景观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的保护和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他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区、县(市)人民 *** 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文化、国土资源、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县(市)人民 *** 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 *** 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 *** 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第三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 *** 》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第四条 上城区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 *** 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上城区人民 *** 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第六条 上城区人民 *** 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七条 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二)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并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三)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有能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实施与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外,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第九条 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其产权人、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原建筑构件。第十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他设施的复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把关,保证整修质量。第十一条 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治。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第十二条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事先征得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杭州下城区有哪些名胜古迹
梅王阁
位于永丰巷中段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北与孩儿巷毗连,南出庆春路,址永丰巷25号。
梅王阁系字画收藏家高野候先生住宅,因收藏元代至正年间著名画家王冕浙江省杭州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的一幅“墨梅”(此画当时被称为梅王)而得名。墨梅一直挂于此阁,故称梅王阁。文革期间“梅王”画不知去向。
梅王阁建于1930年,砖木结构,原有平房18间,占地2.28亩,1979年建杭州美术公司时大部分被拆,仅存一间及地下室,为高野候后裔翁世女是居住,后为永丰巷居委会办公室。梅王阁拟定为杭州市文物保护点。
明宅(茅宅)
位于新华路北段,址新华路267号。
茅宅座西转东,其建筑布局与原建筑已略有改动。现存二进,之一进为前厅,为三开间九架梁木结构建筑,金柱粗实,门槛高阔,与二进石库门中心相对。前厅面宽12米,进深12.5米。第二进为座楼,五开间梁木结构楼房建筑。该房楼上前面的檐柱支在楼下檐柱与内柱的梁枋上,所以楼下檐口较长,前后檐柱上有长方形牛腿承托,花式图案简洁、明快。楼厅后面为空地(原系后园),右侧有井,青条石砌成;水质清澈,源足。
该房主茅国祥(约70岁)之祖父于百年前买进。茅家厨房内发现60公分见方的地坪砖一块,上面刻有“明万历贰十伍年造”等字样,根据房屋结构,构件、梁架、柱子及丁头拱、蝴蝶木等与上述地砖,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宅为明代建筑。后经市园文局进行修缮,并把拱墅区霞弯巷15号明代建筑陈宅并入,定名为“明宅”,于1997年4月以杭州市文物监管市场名对外开放。现属杭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水星阁
位于环城北路中段,杭州电子管厂内,南临新横河,北出环城北路,址环城北路(杭州电子管厂内)。建于南宋,数次倒塌,多次修建,清末重建。
《杭州坊巷志节要》:宋张功甫舍宅为寺,绍熙元年,赐额广寿慧云寺。寺内有水星阁,以禳杭城火灾,地以阁名。慧云寺碑,1963年公布为杭州市之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据杭州市房管局调查:水星阁建有观音殿、厢房、禅堂等,占地27亩7分。水星阁共三层,四面装有玻璃。1962年杭州电子管厂建造厂房时被拆,仅存石碑两块,一块嵌在厂内花圃墙上,系同治七年重建水星阁时的记录,楷书记水星阁名称的由来及兴废历史。高81公分,宽101公分,《重建水星阁记》碑已于1997年6月17日移至杭州碑办保存。另一块在水星阁11号居民住宅家,是同治七年重建时的功碑。
盐桥
位于庆春路中段,跨中河。唐景福二年(895),钱缪筑罗城有十座城门,盐桥门在盐桥西。盐船多聚泊于此,故名。桥上原有惠济庙,祀蒋氏三兄弟,故盐桥又名惠济桥。咸淳初,京尹请于朝,赐庙额曰“广福”,故又名广福桥。此桥双梁,一承庙基,一为行道,俗名联桥。民国八年建盐桥大街,改拱桥成平桥。1986年整治中河时重建,北桥石刻谓“古惠济桥”,桥巅由胡庆余堂制药厂出资建“庆余亭”,南桥于1992年拓宽庆春路时夷平,成为路的一部分。其实盐桥基础由三桥组成,中间一桥被档,桥名待查。盐桥拟定为杭州市文物保护点。
司徒雷登故居
位于耶苏堂弄中段,东出中山北路,西邻下城人民医院,址耶苏堂弄3号。建于清道光初。系砖木结构中西式二层楼房,平排三幢,楼上前面有走马廊,占地面积为4138.5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731.95平方米。因年久失修,现已由杭州市“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出资重建。
司徒雷登在民国年间曾任美国驻华大使,故居系其父司徒尔来杭传教时(1873)年所建,司徒雷登出生于此。司徒雷登1919年任燕京大学校长才离杭。1947年曾来杭州探望故居,当时杭州市长周象贤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住宅系杭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龙兴寺唐经幢
龙兴寺唐经幢:位于延安路北段灯芯巷口。
《西湖游览志》:祥符寺,在祥符桥畔。梁大同二年(536)邑人鲍侃舍宅为寺,旧名发心;唐贞观中,改众善;神龙初,改中兴;后改龙兴。宋真宗时改大中祥符。其广九里,子院有千佛阁、诸天阁、戒坛院,院内有铁塔一、石塔四,钱王所凿九十九眼井。德佑二年元兵至,城陷寺毁。至元二十八年重建,称龙兴祥符戒坛寺。至正末又毁,明洪武间重建。乾隆二十九年毁于邻火,后又重建。咸丰十一年毁于兵火,十二年又重建。光绪时,龙兴寺仅为小庵。
龙兴寺内有“佛顶尊胜陀罗尼经幢”,俗称唐经幢。建于唐开成二年(837)正月一日,建主郑彻,同建造僧宗亮,同句当造幢吴中则,处士胡季良书,都料匠吴兴沈郁,弟咸刻字。幢高(光绪营造尺)五尺五寸,分八面,上刻陀罗尼经序和经文题记。胡季良系唐代著名书法家,书写工整秀丽,挺拔有力。唐经幢曾被湮没,明崇祯丙子年(1636)发掘归寺。
“佛顶尊胜陀罗尼经幢”由须弥座、磐石、幢身、檐子、短柱等组成。呈八角形。幢总高3.5米,其中幢身为1.7米,周长2米,顶部周围有高30公分的石佛造像16尊,经幢底座青石雕花,高57公分,周长4米。幢身为太湖石,其中三面已有明显的断纹,幢身刻经序和经文题记,文字基本完好,字大小为3X4公分。唐经幢是杭州现存年代最久的经幢,系“武林城中罕存唐人遗迹”,为“杭州金石之冠”,曾录于阮元《两浙金石志》中。
据《龙兴寺志》载:现经幢系崇祯九年从土中发掘。交盖经幢的八角亭,乃同治十二年的建筑,屋面青瓦出檐、象鼻雀替,亭内画栋雕梁十分精细。
唐经幢于文革期间,有人用十六磅大锤企图砸毁(破四旧),幸被当地群众制止,但已留下伤疤残痕。
唐经幢系为杭州市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拆迁周围住户,辟地建亭绿化,重点保护,成城区内一景。
下城区古井录
井,即水井,古者穿地取水,以瓶引汲,一为饮,一为用。古代因井设市,里人相聚汲水,有物买卖,因成市,称井市,亦叫市井。
唐李泌凿六井,开阴窦(暗渠)引西湖水入井,使“民足于水,井邑日富”。据民国19年底调查,杭州共有水井4842口,平均20户拥有一口。民国20年(1931)8月15日,杭州自来水正式供水,但水费昂贵,非殷富之家不敢侈想。建国后,自来水逐渐普及,下城区1981年统计,有水井1612口。
1984年,下城区对辖区内古井进行普查,以光绪十八年(1892)舆图局测绘的《浙江省城图》有载的为准。今编撰此水文资料,或许有心者有用。
1、茅山泉井《珍珠泉井》,位于石匠弄23号门边。《杭州府志》:茆山泉在贡院东南弥勒寺侧。道光间,仁和高凤墀创开,一名珍珠泉,井栏有石刻。《说杭州》:“茅山泉井,在城内高级中学之东南,弥勒寺侧,清道光间,仁和高凤墀所开,次其为宋时茅山河故道,故次为名,井栏有石刻,一名珍珠泉。
井水深3米,井孔由青条石?成,上部已用红砖修砌过,内壁有青苔。井栏已非原物,井栏内经32公分,外经52公分,高27公分。井水臭且脏。
2、双眼井,位于新华路双眼井巷口。系露天公用井。水源充足,供周围数百户居民应用。据1995年新出版《杭州市志》卷一P329载,大东门双眼井,属孔隙水,开凿在第四纪中,海积层。原杭州市区有名的井泉。水清澈,虽旱不涸。自建杭州缝纫机厂后,受污染,井水时清时浑。井由青条石?成,呈菱角式,井壁条石由于长年累月与水桶碰撞、摩擦已光滑无棱,据里人反映,二井井栏原相连,破损后换。井深5.8米,井栏一大一小,大的呈八角形,内经34公分,高35公分;小的呈六角形,内经35公分,高32公分。
3、六克巷井,位于六克巷31号门口。系露天公用井,井水清沏,水源充足,从不枯竭。井壁由青条石砌成,呈菱角式,内长青苔,井深6米,井栏呈六角形,高35公分,内经35公分。附近水井皆污染浑浊,唯此井可用,汲水用者多达三四百户居民。
4、显真道院井。位于庆春路174号。《西湖游览志》:“显真道院在庆春门内。”建炎三年(1129),王庆舍地建造。清雍正间重修。大殿前有井两口,称日、月井,日井已于解放前填平,此乃月井。井内壁呈菱角式,由30×20×18公分方块石砌成,由于年久,地表下沉,井圈上加了两节,最古的井圈已埋没在井口地下。现存井圈为青石园形,直径40公分,高60公分。井深4米。附近水井因工厂污染浑浊,百余户居民,唯仗此井水洗?。
5、骆驼桥西河下11号门口古井,系露天公用井,水质清澈,水源充足,附近居民均仰此井洗蔌。井系青石菱角式砌成,井深3.7米,园形井圈,内径50公分,圈上刻有乾隆年间里人重修字样。
6、中山北路460号门口井,井圈呈方形,上刻“童瑞祯助,甲子年立”字样。(甲子年乃清同治二年),系青石块菱角式,井深6.5米,内径38公分,对角50公分。水尚清,可洗蔌用。
7、宝极观井,位于凤起路东段宝极观巷。此井原在宝极观内。《西湖游览志》载宝极观为元延?五年(1318)道士张无为创建,归属全真教。建凤起路时拆宝极观,井成为露天公用,青条石菱角式砌?,内壁长青苔,井栏系青石制呈园形,上刻“???”字样。井水清澈,水源充足,大旱不涸,周围居民仰此洗蔌。井深4.5米,井圈外径58公分,内径38公分。
8、社坛巷井,位于社坛巷20号附近,系露天公用井。青条石菱角式叠砌,内壁有青苔,井圈外呈六角形。内径31公分,外径43公分,高48公分,进深3.4米。井水清澈。
9、观巷井,位观巷64号门前,系露天公用井。青石叠砌,形同八角,青石方形井圈,外径80公分,内径40公分,井深4.2米,水质清澈,水源充足。原附近三百多户居民均用此井。
10、王衙前井,位于王衙前南端与二圣庙前交叉口,系露天公用井。此井1981年修理,井身上半部用红砖砌成,下面用青石铺成。青石井圈,内园外方,内径35公分,高33公分,井深5米,附近居民以此井水洗?。井圈上刻“庚子正月”等字样。庚子年为清光绪二十六年。
11、孩儿巷井,位于孩儿巷98号内。青条石菱角式铺砌,青苔密布。井圈系太湖石制成,呈八角形,表面石纹清晰光滑,井圈外径100公分,内径45公分,圈高80公分,井深6.2米。此井水质清澈。自附近建化工厂,印刷厂后,井水受到污染,只能作洗?用,98号内22户居民均用此井。
12、山子巷井,位于山子巷55号门前,系露天公用井。上部用青砖?砌,井的水位以下全是青条石砌,其上覆盖一层青苔。井圈呈园形,外径53公分,内径32公分,高40公分,井深4.8米.此井水清澈,水源充足,居民说“虽大旱之年,井无干涸之日”。附近住户悉仗此井洗?。
13、豆腐巷井,位豆腐巷28号东首,系露天公用井。青石块铺成,长满青苔,青石园形井圈,内径50公分,圈厚20公分,高40公分,井深4.7米,井圈上刻有“道光五年”字样。井水清澈,周围百余户居民均用此井水食用及洗?。居民反映,民国二十四年大旱,此井未干涸。
14、九龙井,位余官巷仓柱弄内。1982年曾修,井内上部改建为红砖砌身,下部保持原貌。井边原有石碑已被原住户屠宅搬走。此井底部砌有龙头似的水源石渠,水从渠内流出,据修井知情人说:此井底面积甚大,水源充足,清澈,井深7.7米。后因周围建房影响,水质严重污染,已停使用。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市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继承和弘扬我国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良渚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良渚遗址是指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瓶窑两镇境内的各类良渚文化遗址群落,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 ***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人民 *** 组建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良渚遗址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 *** 及当地区、镇人民 *** 应当把良渚遗址的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第五条 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良渚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破坏良渚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良渚遗址保护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对在良渚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管理机构第八条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杭州市人民 *** 按照浙江省人民 *** 公布的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需要调整时,由杭州市人民 *** 报经浙江省人民 *** 批准。第九条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良渚遗址重点保护区,是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人民 *** 批准的,具有较大规模和重大价值的遗址点及其周边的一定区域。
良渚遗址一般保护区,是指重点保护区外的一定区域和各零散遗址点及其周边的一定区域。第十条 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外必须控制和保护的区域。第十一条 杭州市人民 *** 应在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良渚遗址内生产、生活压力。第十二条 对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外围新发现的文物古迹,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良渚遗址的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审核涉及良渚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良渚遗址考古工作规划;
(四)负责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五)组织良渚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十四条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 *** 应当将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良渚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良渚遗址保护事业。第三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六条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杭州市人民 *** 组织评审后,提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程序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一年内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编制完成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杭州市人民 *** 及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和完善,应当由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八条 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良渚遗址的水网、植被、土墩、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良渚遗址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对自然和历史环境造成破坏的,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修复和补救,逐步恢复良渚遗址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