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之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 *** 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 *** 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 ***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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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取消市 *** 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
申请测绘监理专业资质要符合哪些条件?
工程监理资质简介:工程监理企业需要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企业开展监理活动的合法依据,工程监理资质有相应的资质标准和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代办
工程监理是重要的工程建设步骤,是建筑行业的一项专业化服务活动,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要作用,能够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进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施工的资格证书。
同其他大类资质一样,工程监理资质同样拥有多种建筑资质类别,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级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的资质类型,并由14项专业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1、沟通洽谈,了解企业情况
2、签订合同,定制专业方案
3、组卷申报,一对一沟通跟进
4、上报审批,专业审核人员
5、公示取证,快速办下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办理材料
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5.近(2011-2013)三年财务状况表(附: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通过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6.考核期内已完成类似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7.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8.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测绘监理专业资质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监理单位需要配测绘师证吗
需要。工程监理有测绘及测量高级职称证书或注册测绘师证,监理单位需要配测绘师证,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需要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吗
施工单位不需要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浙江省杭州市监理单位有测绘资质吗,没有测绘资质证书也可以承接工程浙江省杭州市监理单位有测绘资质吗,不过是需要有专业浙江省杭州市监理单位有测绘资质吗的测绘人员的。不过若施工单位符合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条件的话也是可以领取的。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监理范围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 *** 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三章 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