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大队怎么样?
简介:浙江省测绘大队组建于1958年,行政隶属于浙江省地勘局,是全国首批甲级测绘资格单位之一,也是本省测绘行业首批实行ISO9000系列贯标单位,并于2001年2月21日经北京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中心认证通过获得双证(国内、国际),是浙江省从事专业测绘服务的省级事业单位。
浙江省测绘大队服务范围:工程测量、地形、控制测量;市政工程、公路、矿山、隧道、桥梁、精密工程、水利工程、变形观测与形变、线路管道等工程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等,可承担各种大型、特殊、复杂的测绘工程,可提供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及各种专业地图,可进行数字建模、叁维景观制作以及海洋测绘(港口与内陆水域测量)等服务。
浙江省测绘大队地理信息中心网址:
电话 0571-889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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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和平
成立时间:1997-11-11
工商注册号:330000000016906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92号
杭州市土地勘测设计规划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市土地勘测设计规划院有限公司是2004-12-22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201室。
杭州市土地勘测设计规划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3470108948W,企业法人王旭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市土地勘测设计规划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乙级测绘(具体范围详见测绘资质证书);土地调查登记 *** 及其他相关业务(在杭州市范围内执业); 服务:测绘技术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土地勘测规划理论与技术研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35486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659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杭州市土地勘测设计规划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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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对测量的结果有权提出异议,按你说的情况可以向 *** 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或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 。
测绘资质等级认定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主管下的资质认定,该认定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凡是从事测绘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该资质的认定,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杭州钱塘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钱塘测绘有限公司是2005-05-19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盛九玺天城11幢902室。
杭州钱塘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6773575076H,企业法人袁金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钱塘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工程测量(具体详见《测绘资质证书》内容);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34874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048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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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之一测绘院怎么样?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是1997-12-08在浙江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注册地址位于杭州市教工路135号。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000MA27U00W2R,企业法人骆光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的经营范围是:测绘业务(经营范围详见《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浙江省之一测绘院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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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