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房管局电话
办公室电话:0571-82629033,公开(监督)电话:0571-82823456
机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87号
邮政编码: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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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科:0571-82620972
财务审计科:0571-82622536
城乡建设科:0571-82602279
住宅与房地产业科:0571-82656601
住房保障管理科:0571-82375625
扩展资料:
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发展计划、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区级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协助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统一管理使用区城市建设资金。
三、拟订全区城镇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燃气、市政、城市地下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城市河道整治等公用事业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区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综合管理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五、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咨询的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六、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交易和登记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及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拟订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区建设节能和新型培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管理工作,协调和管理城市科技开发项目,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住建信息工作;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八、协调管理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工作;负责住房与建设领域类企业资质管理及其业务规范监管工作;负责管理城建档案工作。
九、管理住建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承办区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萧山区 *** -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萧山规划局的网站是什么
萧山规划分局的网站是。
杭州市规划局萧山分局坐落于地址,交通极为便利, 业务活动有:城市规划,本单位是国有企业。
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 *** 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和地名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市 *** 其他指令性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其他专业和专项规划;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
(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规划项目的实施;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四)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管理制度。
(六)负责全市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的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订城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运用;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规范、规程和办法;
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队伍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二)对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息、外事、保卫和 *** 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组织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工作;承办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测绘的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承办全省性或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审计和局系统安全生产与计算机 *** 系统的管理工作;承办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的综合统计。
(四)基础地理信息与科技处。承办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影像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数字浙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应用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组织实施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处(地图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地图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制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政治处。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党群和宣传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第八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