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2024-06-09 云南测绘资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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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隶属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坐落于潍坊市向阳路228号,位于山东半岛西部,南倚沂山,北濒渤海,东连青岛,西接淄博、东营,位于济青高速公路、胶济铁路之间,是联结山东东西的重要交通枢纽。潍坊是世界著名的风筝都,清乾隆年间便有“南苏州、北潍县”之称。文物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被冠誉为全世界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 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主要从事地质找矿、矿产开发、工程勘察施工、工程测量、水文工程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拥有国家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区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实验测试(岩矿测试)资质、测绘资质等甲级资质证书6个。现有在职职工403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6人,高级工程师66人,工程师78人,技术员72人。多年来,在秘鲁、厄立特里亚、智利、菲律宾、蒙古、新疆、内蒙、青海、山东等国家和省(区)开展地质调查和找矿项目,探明特大型铁矿10个,大中型矿床35个,发现新矿种28个,其中6种填补了省内空白。荣获省部级地质勘查、科研成果奖100多项。 近年来,该院积极响应省局提出的“一队一矿,一队多矿”的指示精神,逐步形成了“找矿为开发提供资源保障,开发为地质找矿提供资金支持”的新型地勘单位产业发展新格局。控股经营的昌邑南任铁矿,历时两年时间,已建成投产,是全局唯一一个证照齐全的矿山企业;平度新河铁矿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淄博东召口铁矿建设初具规模。矿业开发工作的成功,标志着四院产业结构调整迈出了重要步伐,为四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坚持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关键岗位上来。年度预计实现总收入突破2.5亿元,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突破8万元。单位工作条件、生活环境优良,保持了“省级花园式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星”“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富民兴鲁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文物古迹保护测绘资质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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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和昆明市测绘研究院哪个好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是事业单位。云南省测绘工程院(原云南省测绘局之一测绘大队)成立于1975年,是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代表云南省 *** 进行国家基础测绘工作,是首批荣获国家甲级测绘资质并被国家测绘局授予“全国测绘质量表彰单位”的专业测绘队伍,2002年在云南测绘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被云南省委省 *** 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3年获国家测绘局“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被国家测绘局评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

之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之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 *** 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指导文物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文物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职能。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宗教、国土资源、旅游、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河流、湖泊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损坏文物的行为。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人民 *** 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并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第八条 本市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市人民 *** 报经省人民 *** 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古迹集中,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报市人民 *** 核定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和措施。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甄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 ***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 *** 备案。需要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核定。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保护的街区、村镇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制度。新公布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记录档案。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 *** 批准。施工中应当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首批公布的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范围)为:昆明市一环路内的老城区;滇池地区;远郊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为:

(一)昆明旧城格局和具有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区、民居和其他建筑物等。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上或地下的各类文物古迹。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人文景物和古树名木。

(四)经鉴定公布的优秀近代建筑、各种恢复的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五)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之一”的方针,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区(县)人民 *** 应当把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和贯彻本条例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本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规划》)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第七条 昆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昆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 *** 明确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区(县)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实施。如需变动,应按规定报请批准。第十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地段及历史文化地段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明确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十一条 根据昆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 建设第十二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凡在圆通山、五华山、翠湖之间,东、西寺塔之间,胜利堂、大理国经幢、真庆观、金马碧鸡坊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据《名城保护规划》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调必须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和传统的人文景物相协调。第十四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地段进行旧城改造时,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 *** 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区、街巷地段的店铺、民居、名人故居、纪念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的维修,应保持原状或风貌,不准任意改建、扩建和添建。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范围内进行文物勘探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应有计划地恢复一批具有昆明历史文化特点的纪念设施。可以利用优秀近代建筑、传统民居设立为各类博物馆或文化馆。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3、昆明市人民 *** 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

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

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9、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90号

说明:被《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取代。10、昆明市城镇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121号

说明: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1、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9号

说明:被《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取代。12、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1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3、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4、昆明市林业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170号

说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规执行。15、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203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16、昆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8]98号

说明: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17、昆明市眼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8号

说明:按照云南省《眼镜行业技术服务管理规范》执行。18、印发《滇池综合整治大纲》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6号

说明:被《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2002年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取代。19、关于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7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20、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45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21、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7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22、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114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23、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56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24、昆明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0]185号

说明:被《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取代。2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52号

说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规执行。26、昆明市电信通信建设和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6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27、昆明市企业(单位)依法纳税责任制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72号

说明:按照国家法律执行。28、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18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29、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5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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