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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1、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 *** 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3、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 *** 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2〕30号 说明:按照市委、市 *** 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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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说明:一些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收费依据已被废止。
6、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37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11〕82号)代替。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1、之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分包。第十一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监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
3、第十四条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具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5、按照“到2020年,全面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的总体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统筹推进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资质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更好地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6、资质改革内容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施工资质。
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归档范围,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档案功能,方便社会利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 *** 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 *** 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
1、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2、法律分析: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等相应的条件,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3、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工作。
5、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并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安全。
6、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