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地理测绘资质工作报告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6-02 云南测绘资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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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条例(2020)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和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方案。

云南省昆明市地理测绘资质工作报告2023(实时/更新中)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统一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统一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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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加大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更新、维护;

(二)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的获取与处理;

(三)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产品的测制、更新;

(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的建设、更新、维护;

(五)基础地理底图、公益性标准地图的编制、更新;

(六)省级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七)全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省级重大项目的基础测绘。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州(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与更新、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的建设、更新、维护;

(四)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省级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更新周期,坝区及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2年,山区不超过5年。

州(市)、县(市、区)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云南省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重视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云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籍测绘工作。第七条 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的,应当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后应当按下列管理权限,将设计书、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州(地)、市人民 *** 确定。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州(地)、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 *** 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 批准并按《测绘法》的规定备案;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人民 *** 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测绘业务。

测绘资格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测绘资格认证申请后30日内予以办理,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认证手续。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 *** 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任务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部门,自接到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再另行登记。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___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以及相应业务范围: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之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范围(包括地点、面积、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测绘基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

1、取费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服务总价款:______________。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量核计实际服务价款总额。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保证服务款按时足额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5、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履行完后,承担获取或知悉的涉密地理信息的保密责任,并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测绘地理信息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于乙方所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5、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理信息系统项目提交相应文档以及完整软件源代码,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成果未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负责为甲方提供项目所涉及的软件设备使用、管理及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

乙方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经甲方允许,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量不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价格不低于分包部分的测绘地理信息生产成本。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成果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验收报告书;__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通过验收。

对乙方所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乙方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检验期视为顺延工期;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检验期不视为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对乙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并预付项目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_元。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交付

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并按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价款。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价款,并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进入现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____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服务费时,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内,甲方应以逾期天数,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以逾期天数,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服务总价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服务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服务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服务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万分之___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万分之___计算。

因下列原因或者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提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逾期期间遭遇上述客观原因,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3、乙方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

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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