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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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拆房屋是否需要相应的资质
问题问的不清楚,分开回答
1、新项目开发,由专业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对项目区域进行拆迁时,拆迁公司是需要资质的
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房屋拆迁公司经营前应申请专业资质。
2、旧房改造翻新,拆除旧屋工程是否需要专业资质。
这个要分开说了。
如果是城市老旧公房改造,由 *** 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主持改造工程的,按照上面《条例》的规定,应该请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拆除和重建。那么根据条例规定,拆迁和施工单位都需要具备专业资质。
私房自行拆改的,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农民自建房拆盖翻修的。这类工程大多不会找专业施工队来进行,往往是房主自己找人拆旧盖新。私人性质的工程当然不可能具备专业资质,而国家对私人自行盖房的管理还处于法律空白区域,没有明确的管理要求。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迁用《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 ***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审核城市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管理房屋拆迁档案,统计上报房屋拆迁数据资料等工作;
(三)对本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罚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拆行或者拆迁中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监督拆迁协议的执行,在本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直辖市、裁决拆迁纠纷,受理行政复议。第七条 州、市、县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设计任务书或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在直管公房集中的地方进行拆迁应当首先征得市、县房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拆除的危险房屋,拆除涉及补偿、安置的,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拆迁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管部门。第九条 进行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拆迁前,应当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房屋勘估和权属认证工作,并提出拆迁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总户数、对原居住者或者原使用者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从事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具有法定批准效力,拆迁范围与批准的用地范围是否一致,是否有能力承担拆迁经济责任,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明确无误,是否有争议等。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应当明确表述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从事拆迁。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批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由有资格从事拆迁的单位具体承担的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不得再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协议书,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协议可以办理公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是否需要资质
房屋拆迁需要资质。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有测绘资质的公司是否有拆迁资质
没有,有拆迁资质的公司都是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在建设主管部门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