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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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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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是2011-08-01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第14层。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00579812509Q,企业法人邓昌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地理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 工程设计与施工;市场营销策划;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整理及加工、档案扫描、档案管理;按《云南省土地登记 *** 机构登记证书》、《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通讯设备的研究、开发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建设、管理;网页设计、平面设计、装饰装修设计;楼宇自动化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服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农副产品的加工;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3816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62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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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 *** 令
(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 *** 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 *** 对现行有效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 *** 决定废止下列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
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7.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说明: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档案条例》代替。
8.《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12号
说明:已被2009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代替。
9.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1号
说明:已被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代替。
10.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5号
说明:已被2010年6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代替。
11.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交易停存的治安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8号
说明:已被1999年3月25日施行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8号令)代替。
12.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令第26号
说明:已被2008年5月29日施行的《云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代替。
13.昆明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令第28号
说明:已被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2006年11月22日施行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代替。
14.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令第39号
说明:已被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代替。
15.昆明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令第60号
说明:已被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替。
16.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0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且已被2005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17.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47号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29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代替。
18.昆明市人民 *** 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21号
说明:已被2004年9月21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 *** 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昆政通〔2004〕40号)代替。
1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203号
说明:已被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2008年修订施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代替。
20.昆明市人民 *** 治理滇池集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4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管理体制和资金管理模式发生变化。
21.对《关于贯彻〈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4号
说明:已被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10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
23.昆明市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9号
说明:已被2007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2008年2月1日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代替。
24.昆明市人民 *** 关于设立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40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发生变化。
25.昆明市人民 ***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2号
说明:已被2003年12月4日施行的《云南省人民 ***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云政发〔2003〕180号)代替。
26.昆明市人民 *** 关于在高考期间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58号
说明:已被2007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昆明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和交通管理的紧急通告》(昆政通〔2005〕21号)代替。
27.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工作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3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行政问责系列制度代替。
28.昆明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1号
说明:已被2001年出台的《昆明市人民 *** 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70号)代替。
29.昆明市人民 ***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3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30.昆明市人民 *** 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58号
说明:已被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代替。
31.昆明市人民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0〕42号
说明:已被2004年6月29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代替。
32.昆明市人民 *** 关于取缔户外印刷品广告和加强沿街出售报刊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0〕52号
说明:已被2005年3月25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3.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0〕4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第48号令)代替。
34.昆明市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1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按照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35.昆明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29号
说明:已被《云南省人民 *** 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和《昆明市人民 *** 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财政预决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昆政发〔2009〕20号)代替。
36.昆明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73号
说明:已被2007年施行的财政部、国土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代替。
37.昆明市人民 ***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2〕39号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
38.关于昆明城市道路综合管线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复〔2003〕95号
说明:已被2009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代替。
39.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5〕24号
说明:已被2005年3月25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2009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代替。
40.昆明市 ***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5〕12号
说明:已被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 ***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 *** 令第145号)和2009年5月3日施行的《昆明市 *** 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昆政办〔2009〕47号)代替。
41.昆明市人民 ***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令第62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42.昆明市人民 *** 关于举行“无车日”活动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4号
说明:已被2007年10月27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 *** 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日”活动的公告》(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6号)代替。
43.昆明市人民 *** 关于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清理整顿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1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44.昆明市人民 *** 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15号
说明:已被2010年4月7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代替。
45.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26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
46.昆明市人民 ***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93号
说明:已被2005年4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替。
47.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22号
说明:已被《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30号)代替。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
(一)主城规划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通道控制区;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
(五)各类开发区。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 *** 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 *** (以下简称市人民 *** )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市规划。第八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报市人民 *** 审批。
在分期规划基础上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官渡、西山两区建制镇的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
各县(市)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县(市)属建制镇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度,报同级人民 *** 审批,并报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有关规定报市以上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编制城市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 *** 向社会公布;经市人民 *** 批准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居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 *** 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市人民 *** 审批: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外、行政辖区以内,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