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巡查整改报告

2024-06-12 云南测绘资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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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巡查整改报告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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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5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

(一)主城规划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通道控制区;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

(五)各类开发区。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 *** 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 *** (以下简称市人民 *** )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各项城市规划。第八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各区辖区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村镇规划),由区人民 *** 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审批。

在分期规划基础上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官渡、西山两区建制镇的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

各县(市)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县(市)属建制镇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 *** 审批,并报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有关规定报市以上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编制城市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 *** 向社会公布;经市人民 *** 批准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居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 *** 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市人民 *** 审批: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外、行政辖区以内,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 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第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整改报告怎么写

实验室整改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制定整改计划。

通过和评审组的交流,实验室明确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现场评审结束后,实验室质量主管在征得更高管理者同意后,应发布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要求、完成期限以及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按计划实施整改。

在这一过程中,质量主管和质量管理部门要跟踪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执行效果;对实施效果不满意的,应和整改责任人或整改部门负责人沟通,努力达到评审组提出的要求。在整改实施过程中,实验室应做好记录,一方面可以提供评审组跟踪审核,另一方面也是质量改进的见证。

3)编制整改报告。

经验证,确认纠正措施到位后,实验室应收集汇总整改见证材料并将其编目,编制整改工作报告,具体说明每一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如果有观察项,还应说明预防措施。

4)提交整改报告。

实验室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长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及最终推荐意见后,提交CNAS秘书处评定委员会评定。

建材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一、队伍基本情况

(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以下简称建材地勘中心)

共有30个单位。除建材地勘中心机关外,下辖29个单位,其中:勘查单位26个、地质研究所1个、地质制印所1个、云南昆明职工中专校1个。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队伍规模10588人,其中:在职职工5351人,离退休职工5237人。三个产业的从业人员分别为:地质勘查329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721人,中级技术人员954人),工程勘察与施工1036人,矿产开发176人,其他产业849人。2006年度劳动者报酬为9458.38万元,比2005年增长11%。2006年度离退休人员中央财政拨款为6959万元,比2005年增长6.8%;实际支出费用为8218.07万元,比2005年增长7.6%。

建材地勘中心是一支专门从事建材非金属矿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地质队伍。现有在职职工5351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69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721人,中级专业人员954人。改革开放以来,建材地勘中心和下属地勘单位又陆续组建了26个勘察院(处),18个基础工程施工单位,其中一级施工企业2个,甲级工程勘察企业20个,甲级测量企业4个。基本形成了地质勘查,工程勘察与施工和多种经营的产业结构。50多年来,广大建材地质工作者为我国建材——非金属矿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全国70%以上建筑材料工业原料矿山及主要非金属矿山是由建材地勘中心组织勘查完成的,其中80%的矿山已开采利用;积极开展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在亚洲、非洲、欧洲十余个国家承担过地质勘查、工程勘察等任务,工程质量均受到好评。自1988年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开展报告奖评审以来,建材地勘中心先后获得地质勘查报告各类部局级奖200余项。

改革开放以来,建材地勘中心围绕资源地质等工作的需要开展科研项目,获得一系列成果和奖励,推动了系统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对数十种非金属矿产进行系统的资源形势分析(包括硅灰石、石灰岩、石膏、高岭土、石棉、宝玉石、玻璃硅质原料、石墨、纤维状海泡石、绢英岩、杂卤石、霞石正长岩、蓝晶石族矿物、饰面石材、水镁石、粘土等),出版了专著或图集,完成了非金属矿床成矿系列、中国非金属矿床成矿地质图、建材非金属矿地质工作指南等的编制。首先找到和勘查的矿种达十多个(如在四川首先发现并评价杂卤石矿床,在东北突破性地找到了石膏,在广西龙胜找到了滑石矿床,在湖北首先找到并勘查硅灰石矿床等等),并在运用地球物化探手段(如物探在石墨、石膏勘查中的应用、无线电波探测岩溶、深穿透地球化学在石膏勘查中的应用等)、遥感技术(如在石材评价、矿产勘查)、GPS、计算机技术方面取得相应进展。

近几年来建材地勘中心加强了地质技术设备的投入,中心拥有化验测试、航测、遥感等配套的现代化设备,各总队配套有钻探、测绘、测试等系列设备,几个大区所在总队配置有从事物探工作相应的设备。各总队现已配置了GPS接收机、全站仪、绘图设备和MAPGIS软件等现代化软硬件设施。通过这几年的发展,勘查技术和装备水平有了较大地提升。

(二)本地区、本系统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建材地勘中心勘查单位现有各类资质249个。其中:地质勘查类资质161个;环境评价类资质4个;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2个;地质灾害资质24个;测绘资质22个;工程勘察施工资质36个(勘察22个,施工类14个)。

专业资质分布:区域地质调查(乙级16个);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乙级14个,丙级12个);固体矿产勘查勘查(甲级27个);液体矿产勘查(乙级3个,丙级8个);地球物理勘查(甲级1个,乙级4个,丙级11个);地球化学勘查(乙级1个,丙级8个);遥感地质勘查(乙级1个);勘查工程施工(甲级12个,乙级9个,丙级5个);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甲级1个,乙级16个,丙级10个);选冶加工(乙级2个);环境评价(甲级1个,乙级1个,丙级2个);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甲级1个,乙级1个);地质灾害(甲级6个,乙级10个,丙级8个);测绘(甲级4个,乙级15个,丙级3个);工程勘察(甲级20个,乙级2个);施工(一级2个,二级8个,三级4个)。

二、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一)基本经济情况

截止到2006年底,建材地勘中心下属26个地勘单位完成总收入67284.9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其中:地勘业累计完成收入30343.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8%;工勘业完成收入27122.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1%;其他产业完成收入9646.7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总支出62522.0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7%。

图1 产值和利润增幅对比

截至2006年底,地勘单位总资产为109675.63万元(其中:生产性资产40807.78万元,专用仪器设备16106.23万元),比上年增长10.2%。负债总额为53768.73万元,比上年上升14.7%,资产负债率平均为52.8%。地勘单位由于历史、行业原因和经营特点,资产负债率一直相对较低。但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四川、新疆等总队资产负债率较高,分别为67.1%、70.3%、61.3%、64.3%、75.6%、64.7%、69.6%、62.2%,应引起重视。

表1 产值增幅对比表

从以上统计数字反映出,实现创收的增长幅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略有减慢,签订合同、产值高于上年。目前,国家对一些产业的宏观调控,已经明显显现,对地勘单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受这一因素影响,承接的地勘任务受到影响更大。国家对一些产业的宏观调控对矿山地质影响更大,对工勘影响较小。2006年的经营形势保持较好的态势,特别是创收的趋势,主要靠工勘业,工勘业合同、产值、创收增长幅度比上年同期均有较快增长。地勘业、其他产业规模所占比重比去年有所减小。

总的来看,2006年地勘单位总体经营形势较好。实现创收、利润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26个单位全部超额完成全年目标。特别是河北、四川、贵州总队和北京地勘院创收超额完成全年目标50%以上。

2006年,实现利润总额2886.22万元,比上年增长72.6%,超额完成全年目标。特别是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总队超额完成全年目标20%以上。

但同时也应看到,工勘业增长较快,地勘业、其他产业增长较慢。地勘单位应进一步开拓矿山地质市场,加大产业调整的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决定》下发后,部分省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对矿权加强管理。现大部分省实行招、拍、挂政策,且矿种多为非金属矿,给建材地勘单位争取矿权带来极大困难。

(2)前几年,部分地勘单位对开展基础找矿工作重视不够,地质资料缺乏,申请矿权较少,这样就给矿权经营带来很大困难。现在地表矿体大部分已被发现,今后要开展深部找矿,就必须加大投入。

(3)全国地勘单位大部分已经属地化,归各省管理。各省已加大省级财政对地质工作的投入。这给中央地勘单位争取地方项目造成很大困难。

(4)工程勘察、桩基施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比较低,利润空间已很小。另外,在资金到位率较低,造成垫资过多资金、周转困难。

(5)近些年来,地勘单位经济形势一直不太景气,招收大学生较少。现在,老技术人员又纷纷退休,这样就造成技术人员缺乏,以至断档。

(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建材地勘中心共争取中央财政补贴2740万元,地方财政补贴640.3万元,地勘事业费中用于找矿投入300万元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其中: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180万元,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77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经费1140万元,国外风险勘查经费650万元。新发现矿产地约20余处,基本保证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新发现矿产地中主要矿种有水泥原料、石膏、石墨、萤石、高岭土、叶蜡石、滑石等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其中高速铁路集料、坡缕石、含碘凹凸棒石、高纯硅原料等矿种为我系统首次勘查评价。与此同时,矿种也由过去建材非金属矿发展到能源矿产(煤)、金属矿产(铁矿,铅锌矿、钛铁矿、铝土矿、多金属钼矿、冶金白云岩),找矿也从国内发展到国外(北京总队、云南总队老挝铝土矿、广西总队越南铁矿)。通过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批找矿普查的地质成果,为地勘单位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6年全年共开展各类地质项目约150项,总共投入资金6485万元,钻探工作总量约78281米。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保证了资源地质在地勘单位的支柱地位,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矿产开发基本情况

2006年全年从事矿产开发的投资约3000万元,涉及的矿产开发项目有石膏、电气用灰岩、凹凸棒石、石材等。总收入约1575.84万元,其中:矿业权 *** 1372万元,矿产开发203.84万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况

2006年,建材地勘中心各地勘单位积极开拓工勘施工市场,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承揽了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凿井、桩基、路桥、测绘等施工项目267项,全年实现收入27122.56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七)其他产业基本情况

建材地勘中心部分地勘单位充分利用地理位置优势,积极盘活房地产资源,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先后建起了宾馆、招待所、综合楼及开展房屋租赁等业务,全年实现收入9646.74万元,形成了一批较为稳定的产业。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为了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二个文件”精神,加快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近年来,在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部署下,地勘中心先后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并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方案、措施及指导性意见等,对促进和深化建材地勘单位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推进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并印发了《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

(2)制定并印发了《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关于地勘产业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3)印发了关于征求对《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关于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4)制定并印发了《建材地勘行业三年结构调整意见》;

(5)根据国办发〔2001〕2号文精神,为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地勘中心分别在华北、东北片,华东、中南片,西南、西北片组织召开了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座谈会并印发了相关的会议纪要通知;

(6)2001年在集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组织下,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了地勘改制办公室并聘请有关中介公司咨询专家帮助指导改制工作,经过对部分地勘单位深入细致地调研,在反复讨论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有关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和重大举措的出台,无疑对深化建材地勘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了有效地推进作用。但目前这项工作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是因为国家对地勘事业单位改制的一些大的政策还没有明确,有许多政策界线如: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人员身份转换、存续处理、后勤社会化等问题至少在现阶段还无法逾越,搞不好会引起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所以地勘体制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只能在现行政策背景下向前推进。

地勘单位改制的模式选择:

模式一:地勘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整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地勘单位保留事业单位职能。

模式二:地勘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对新上项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地勘单位仍履行现有职能,地勘单位与有限责任公司关系为投资关系。

模式三:地勘单位所属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地勘单位仍履行现有职能,地勘单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之一,二者的关系为投资关系。

四、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

“十一五”地勘单位的工作方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继续按集团确定的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指导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事业,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速地勘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形成地勘产业优势。

(一)大力开发商业地勘市场

要积极参与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来源。要继续坚持“走出去”战略,在现有老挝铝土矿风险勘探等国外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一方面要积极配合集团承揽海外水泥工程等建设项目,开展海外相关非金属矿资源和工程地质勘查业务;另一方面要寻找机遇与国内外其他大企业合作,积极开拓海外有关地质勘查市场,树立品牌;还要结合集团非金属矿勘探、采选及加工逐步向海外延伸发展,参与国外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关地质工作。

(二)加强矿权管理工作

要加大找矿力度,完善技术装备水平,重视矿权登记和矿权保护工作的同时,对开发前景好、经济价值高的资源加强勘查工作深度,具备条件的要适时自主或合作开发,有些矿权可视具体情况开展有偿 *** 。鼓励地勘单位成立矿业开发公司,开发优势矿种,搞好矿产的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

(三)深入研究地勘市场

要抓好“十一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多申请国家和地方 *** 安排的地勘项目。要加强战略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及其市场需求的分析研究,加强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对经济价值高、市场前景好、需求周期长的矿产资源应重点加强保护。

(四)继续探索和实践地勘单位推进企业化进程、深化内部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

深入贯彻国发〔2006〕4号文件及相继出台的配套文件精神,积极稳步地推进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全面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开拓思路,依据各自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地质延伸产业,形成各自特色的产业格局。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地质人才,进一步加强矿产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和注册地质师队伍的建设。

五、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购房补贴问题

国家实行货币化分房改革后,按照政策,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根据调查测算,建材地勘中心系统职工如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贴,测算要落实各项房贴补助费用需2.6亿元(购房补贴人数为8000人),主要为京外单位购房补贴和部分单位的住房提租补贴,目前这些补贴还没有资金渠道来源。

2.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自2001年后,随着国家取消了行业地勘部门非经营性资金,国家的投入基本上都用在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地勘工作上,单位没有多少积累,地勘单位难以有能力从自有资金中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地勘单位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给基地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困难。

我中心所属较多地勘单位办公楼、库房、职工住宅楼为20世纪70年代,甚至是20世纪50年代建筑,设施老化陈旧,急需资金改造和新建,估计约需经费1.7亿元。

3.医药费问题

由于不加入医疗保险每年将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我系统通过积极努力,绝大部分已加入,但未有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医药费也相当大。另外,离休人员还未进入医疗险范畴,这部分医药费支出比医保还大,但按国家政策规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必须足额及时报销,只能挤占其他资金来缓解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不足问题,这给单位的经济发展与在职职工队伍的稳定造成极大的隐患。建议国家加大核拨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力度,对不足部分予以及时补贴。

4.关于同城待遇问题

近些年来,地方上为了提高当地企、事业单位的待遇,相继出台了不少补贴性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这些补贴性政策的执行均由地方财政支出,属地化地勘单位享受了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有关生活补贴,中央驻地方地勘单位未能享受,这部分补贴数额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若按每人月补贴1000元计算,则建材地勘中心一年要拿出1.3亿元进行补贴,更何况地方性补贴的标准每年还在不断地增加(如以我中心云南总队为例,与地方差距累计至今欠账达1700多万元;吉林总队欠发吉林省地方地质单位省内地区补贴、高寒津贴等补贴项累计达720万元)。而中央驻所在地的地勘事业单位由于执行的是中央财政预算,在核给的预算中无执行地方性补贴的专项资金,因而解决不了这方面的待遇问题。特别是一些困难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对此待遇问题反响尤为强烈,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5.地勘单位生源严重短缺

由于地勘单位属艰苦行业,待遇比较低,难以吸引人才。近年来,我中心驻各省的建材地质总队招收大、中专毕业生相当困难,单位内部有能力、有本事的专业人才留不住。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得不到及时地补充;另一方面,一批40~50岁的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又纷纷提前退休。因而造成了目前地勘单位专业人才断档,钻探人员青黄不接的窘境。这种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6.项目争取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建材、非金属矿的基础地质工作,在申请国家矿产资源项目立项方面,有关部委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为我中心在进一步提高建材、非金属矿勘查评价方面提供了有利地帮助。但国家在安排矿产资源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建材—非金属矿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一直处于被兼顾和从属的地位,因而这一块在国家项目安排中,相对一支从事建材—非金属矿专业队伍的规模而言,项目所占的份额比较小。而在商业地质工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争取地方资金做地质项目的难度在不断加大。

(二)建议

1.加强对地勘行业改革的统一领导

按照国办发〔1999〕37号文件和 *** 总理的指示精神,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由于地勘行业体制的改革,原隶属中央的地勘队伍,大部分已属地化,其余进了中央。几年来,这些队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尽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作为地勘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地勘队伍之间有着许多共性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于这种体制上的变化,加之各地、各部门对国办发〔1999〕37号文理解上的不一致和对地勘队伍改革的进程及政策措施意见的不一致,使得国家对地勘这样一个特殊行业的改革导向出现了真空,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没有明确的政策措施保障。有的不论地勘队伍的现状,改革操之过急,导致遗留问题过多而不利于地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在对待地勘行业深化改革的问题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中对地勘单位改革的精神,无论是对属地化的,还是进中央的地勘队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全国一盘棋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应制定统一政策措施,出台总体指导性意见来推动全国地勘队伍的改革健康平稳发展。

2.养老保险统筹问题

地勘单位进入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问题,是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地勘队伍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鉴于建材地勘单位大多未进入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体系,建议国土资源部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 *** 反映协商,尽快加以妥善解决。一是争取免交进门费,降低进入门槛;二是国家给予地勘单位一定的财政补贴;三是国家和地方 ***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同当时全国242家科研院所转制那样,以前年度视同进入。

综上所述,地勘单位企业化要想取得重大进展,除国家针对地勘行业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外,当务之急是要尽快解决地勘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地勘单位能与地方的企、事业单位一样,在统一加入社保的前提下,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社区化管理。只有这样,地勘单位才无后顾之忧,轻装上阵,企业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发生质的变化。

(中国建材工业地勘中心地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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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沃土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日常地籍变更调查;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书;代办土地登记所需的图件、数据成果;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领取土地证书;提供土地登记业务、土地权属相关法律咨询(根据资质证或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10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6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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