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教师报考人数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 *** 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 *** 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号)《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1〕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中央特岗教师 *** 工作的通知》和《曲靖市教育体育局转发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中央特岗教师 *** 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罗平县教育实际,现将罗平县2021年特岗教师 *** 考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岗位计划
罗平县2021年计划 *** 特岗教师100名(详见附件《岗位计划表》)。
(一)中学岗位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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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6人、数学6人、英语6人、物理6人、化学3人、生物3人、政治11人、历史4人、地理2人、音乐3人、体育4人、美术4人、信息技术2人。
(二)小学岗位40人
语文10人、数学5人、英语8人、音乐5人、体育5人、美术5人、信息技术2人。
二、 *** 对象及条件
(一) *** 对象
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面向全国 *** ,向本地生源倾斜。
(二) *** 条件
1.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0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
2.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志愿服务农村基础教育,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符合服务岗位要求,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执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报考初中教师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位要求为学士及以上,取得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 *** 岗位相同的人员,可报考相应 *** 岗位。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位要求为学士及以上,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 *** 岗位相同的人员,可报考相应 *** 岗位。
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为外语与英语,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与政治,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体育和体育与健康的视为同一学科。报考政治、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 *** 岗位相同且所学专业与 *** 岗位学科一致。
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所载专业名称全称必须与 *** 专业名称全称一致。专业名称中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连接词互换,连接词增减,多、少一个“学”字,最后一个“学”字的增减,英文字母大小写不同,专业前(后)包含“硕士”或“专业”两字等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 *** 专业后面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考生毕业证书所载专业必须与 *** 岗位专业一致(含括号内专业方向说明); *** 专业没有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但考生毕业证书所载专业后面有包含专业方向说明的,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条件。
5.教师资格有关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受疫情影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小学教师资格为两科笔试成绩,初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报考。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即2021年8月底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6.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7.现役军人、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在岗特岗教师、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专升本在读学生、研究生在读学生)不属于特岗教师 *** 范围(时间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
三、公告的发布和查询
*** 公告在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jyt.yn.gov.cn)、云南省招考频道()、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官方网站()、罗平县人民 *** 门户网站()发布,应聘毕业生可登录上述网站查阅 *** 信息,或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在报名系统内查看岗位信息。
四、报名要求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5月31日-6月4日8:00-18:00。
考生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进行 *** 报名,不收取报名费。6月1日起,各岗位报名人数统计情况在云南省招考频道()隔日通报。请考生理性报考。
(二)注意事项
1.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报考信息,资格审查贯穿 *** 工作全过程,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应聘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3.考生在罗平县参加笔试,笔试考点等相关信息以准考证为准。考生应按考点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21年6月21日9:00—6月25日18:00登录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总体安排
笔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罗平县教育体育局具体组织考试。
(二)笔试内容和分值
笔试命题范围和内容沿用省教育厅组编的《云南省2014年特岗教师 *** 考试大纲》,命题体现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科采用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原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
笔试为分学科闭卷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小学和中学2类:应聘小学特岗教师分语文、数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7个学科;应聘中学特岗教师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13个学科。小学、中学分学科使用不同试卷。笔试成绩满分为120分,其中100分为报考学科的专业基础知识,20分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知识。
(三)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2021年6月26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四)成绩公布
2021年7月15日,考生可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相关栏目查询笔试成绩。
正常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于2021年7月17日11:00前向罗平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登记后,由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汇总报送至省教育厅进行统一查分。不接受个人查分。
六、资格复审及要求
(一)笔试结束后,罗平县教育体育局分岗位和学科确定更低分数控制线,并对拟确定为面试考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资格复审,即对考生所持证件材料、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于2021年7月19日在罗平县 *** 门户网站公告。
(二)资格复审时间:2021年7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资格复审地点:罗平县教育体育局二楼会议室(罗平县万峰路6号)。
(三)资格复审需提交的证件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学位证、普通话等级证、教师资格证或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小学教师资格为两科笔试成绩,初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复印件各一份,同时交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一份,应届毕业生需要由毕业院校提供现实表现及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证明原件,往届毕业生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已婚考生还需提交县级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本人必须到现场接受资格复审,否则不予受理。若自愿放弃资格复审,必须在7月21日下午16:00前向罗平县教育体育局提交考生本人署名的《罗平县2021年 *** 特岗教师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申请表》,不按规定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和违反了诚信承诺,因此带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因资格复审未通过而出现面试人选空缺,从该学科岗位从笔试成绩在更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于资格复审当日领取《罗平县2021年 *** 特岗教师面试须知》,按《面试须知》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参加面试。
七、面试、体检、档案审核
(一)面试
1.笔试结束后,分岗位和学科确定更低控制线,根据 *** 岗位学科计划数,面试人选比例为1:1.5(小数点后只入不舍),确定面试人选时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人选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人选空缺不再递补。
3.面试工作由罗平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开展,面试采用说课的方式进行。面试按照《罗平县2021年公开 *** 特岗教师面试实施方案》,以说课的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说课必须使用普通话。面试满分为100分,当场评分(保留两位小数,不进行四舍五入),当场公布分数。面试分数加笔试分数等于总成绩。
4.进入面试人员名单2021年7月23日在罗平县人民 *** 门户网站公布。
5.考生面试成绩于面试后第二天在罗平县人民 *** 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
1.确定体检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数与 *** 计划数的比例为1:1。同一 *** 岗位的考生如遇总成绩并列无法确定进入后续 *** 程序人员的,按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若还并列,按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再并列,重新面试并列者,重新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在罗平县人民 *** 门户网站公布,同时通知考生体检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2.组织体检。体检时间为8月5日前。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罗平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到具备二级乙等(含)以上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后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无递补对象,则缩减或取消该岗位 *** 计划数。
(三)学籍档案
体检合格人员须审核学籍档案,请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学籍档案和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交罗平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不能按时上交学籍档案的应届毕业生,须于8月10日前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学籍档案审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依次递补下一名,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员”的 *** 确定递补人选,若无递补对象,则缩减或取消该岗位 *** 计划数。
八、录用上岗
(一)确定拟聘人选。根据 *** 成绩、体检结果和岗位计划数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提出我县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填写《云南省2021年拟聘特岗教师登记表》,于2021年8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审定。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后,拟聘特岗教师即可与罗平县教育体育局签订《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录用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
考生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择岗学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
(二)岗前培训。特岗教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5学时。
(三)上岗任教。特岗教师由罗平县教育体育局派遣到设岗学校,设岗学校安排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档案审核、岗前培训等各环节及其他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按时参与;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纪行为;不按时、不如实提交规定的证件材料;已聘用人员自通知之日起无故10个工作日内未到学校报到上岗。
(二)考生如隐瞒有关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禁考5年,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要确保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递补人员一律使用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通知,因停机、关机、未接听电话导致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十、工作要求
整个 *** 过程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 *** 纪律,由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程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可能影响 *** 公正的,应当回避;如有违反 *** 纪律、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考生报考咨询时,属资格审查及具体岗位条件问题,可直接拨打罗平县教育体育局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874-8212654。
东莞市具备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多少?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和《广东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2号),经核准,我省以下单位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5日
广东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莞市测绘院
2
广东广量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
广东瑞东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4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5
广东中冶地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6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7
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8
广东喆田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9
佛山市顺德区建兴测绘有限公司
10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1
广州博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
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省航道测绘中心
14
广州都市圈 *** 科技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城市规划设计院
16
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7
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8
广东邦鑫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
20
国家海洋局南海调查技术中心
21
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
22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海事测绘中心
23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4
中交华南勘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25
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
26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27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28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29
广州强信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0
广东国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广东省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32
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
33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4
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5
广州景骐科技有限公司
36
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7
广州扬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38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9
广东国图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40
广东维正科技有限公司
41
广州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2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
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45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47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铁隧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9
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
广东孛特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51
广东东图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52
广东慧图资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
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
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55
广州长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6
广州城市信息研究所有限公司
57
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8
广州鸿鑫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59
广州华多 *** 科技有限公司
60
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1
广州精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2
广州科测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3
广州蓝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4
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广州上都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天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67
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8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69
广东省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70
广东省地图院
71
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72
广东省有色地质测绘院
73
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74
广州城市规划技术开发服务部有限公司
75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76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7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78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广州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79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80
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
81
广东明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82
经通空间技术(河源)有限公司
83
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
84
广东经纬土地勘测规划科技有限公司
85
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
86
江门市勘测院有限公司
87
广东易佳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88
梅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
89
广东创新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
核工业二九○研究所
91
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92
韶关市测绘研究院
93
广东联合金地不动产评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94
深圳砺剑天眼科技有限公司
95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96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
97
深圳市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98
深圳市广通测绘有限公司
99
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00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101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102
深圳市好山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3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105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06
深圳市蓝天鹤测绘有限公司
107
深圳市中正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108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109
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110
深圳市天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111
深圳市中科科地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112
深圳中铭高科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13
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4
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15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116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17
深圳市大华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18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19
深圳市中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120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21
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22
广东华和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23
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
124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125
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6
中山市榄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127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128
珠海市测绘院
129
广东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130
广东煤炭地质二O一勘探队
-----END-----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百度APP。
2、在搜索栏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3、输入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要查询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名称,点击查询即可。
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