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单位招标

2024-05-11 云南测绘资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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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是云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云南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单位招标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基本概况:

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办,以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 *** 服务为目的的专业网站,自2001年3月1日正式开通以来,深受广大企业的喜爱。

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贯彻国家信息产业政策,贯彻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云南省以及国家的各种信息化工程建设,为我省建设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 中介机构、建材企业、设备生产供应商等单位提供决策支持与工程信息服务,主要发布与云南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建材信息、企业信息、人才信息、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等,以此来促进我省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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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招投标网站的基本概况,云南招标网结合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的管理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资质分类和分级(3)资质申请和审批(4)监督与管理(5)罚则(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监督与管理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更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云南招标网基本概况: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B33室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871-66225588

云南工程招标信息网传真:0871-6622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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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 *** 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的规定;

2、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

3、审批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

4、审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我市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资格;

5、组织确定标底和颁发中标通知;

6、参加招标和评标的组织工作,协调、仲裁招标过程中的争议;

7、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8、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9、组织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如下:

1、凡经国家、省市计委或经委批准,在昆明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由市招标办组织招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但要到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

2、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区自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在1500平方米以下,由省市计委或经委在县(区)辖范围内所列的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由县(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县(区)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程,应报市招标办备案。第七条 各种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国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市管项目的标底,可由市建管局编审处编制,也可由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由市定额站会同市建行共同审定。县(区)管辖项目参照办理。

标底在投标前严格保密,对泄露者,严肃处理。第九条 招标工程报开工报告。审批开工报告的权限和办法,仍按市 *** 昆政发〔1986〕122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第十条 招标工程要坚持“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以标价合理、工期合理、能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本地的设计、施工单位。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先由招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附件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通知中标企业及银行。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必须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如遇特殊原因须改变中标内容时,应报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并将更改的合同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银行及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照控制造价0.5-1%的标准补偿对方损失。第十四条 中标通告发出后,如一方原因未能按期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除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1%的罚款外,并由责任方按中价的0.5-1%赔偿对方损失。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中,禁止徇私舞弊、索贿、行贿受贿、吃回扣等行为。违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招标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工程的投标资格、停止投标资格一年以下等处分。第十七条 因中标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人恶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通报处理外,停止投标资格六个月。

云南测绘公司

单 位 名 称 等级

昆明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甲级

云南省设计院勘测分院 乙级

昆明测绘科工贸公司 乙级

大理天作测绘规划院 乙级

云南铭辉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 乙级

楚雄州勘测规划设计院 丙级

昆明市官渡区市政工程测量队 丙级

嵩明县城建局测量队 丙级

丽江县城建局勘测规划设计队 丙级

昆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测量队 丙级

昆明市兰台信息公司地下管线探测部 丙级

东川建设局测量队 丙级

宣威市规划设计室 丙级

昆明市给水工程设计院 丙级

个旧市测绘管理站 丙级

西山区城建局规划科测量队 丙级

普洱县建筑设计室 丙级

云南优化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文山州城乡规划设计院 丁级

西双版纳州建筑设计院 丁级

楚雄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丁级

景洪市规划设计所勘测规划室 丁级

安宁市城建局城市测量处 丁级

石林县土地建设局测量队 丁级

禄劝县土地建设局测量队 丁级

双柏县规划勘测设计队 丁级

施甸县城建局规划室 丁级

勐连县城建局测绘所 丁级

禄丰县规划勘测设计室 丁级

永仁县城建局规划股测量组 丁级

昆明市城建学校路易达科工贸公司测量队 丁级

呈贡县土地建设局测量队 丁级

滨川县城建局规划设计室 丁级

祥云县规划办公室 丁级

云龙县建设局规划室 丁级

南涧县建设局规划室 丁级

剑川县建筑工程设计室 丁级

昭通市城市测量队 丁级

昆明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丁级

兰坪县建设局规划站 丁级

开远市城乡环卫设计室 丁级

临沧县城市规划设计室 丁级

华坪县建设局规划设计勘测队 丁级

砚山县测绘管理室 丁级

西双版纳州城建局勘测规划管理办公室 丁级

合计 全省共有城市测绘单位46个,其中:甲级1个;乙级5个;丙级13个;丁级27个。

资质越高的越好,你自己看吧!甲级的更好!

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昆明市工程招标网介绍?

昆明市工程招标网隶属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是昆明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 *** 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昆明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云南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基本概况: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原名为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2010年4月。2012年2月更名为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评标专家和招标 *** 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管理内容,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对外承包工程活动、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内容,其中昆明招标网对外承包工程活动格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更多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内容,可以登入中达咨询建筑知识专栏。

昆明招标网基本概况:

昆明市工程招标网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

昆明市工程招标网联系方式:0871-6314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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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 *** 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 *** 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 *** 招标。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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