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昆明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基础测绘、专业测绘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辖区内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各有关部门从事的专业测绘及城市测绘活动和使用本市辖区内的测绘成果、成图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活动,必须按国家基准,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从事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部颁技术标准。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非城市测绘的有关专业测绘时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采用城市统一基准;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城市测绘应采用国家建设部颁测绘技术标准及关国家标准和昆明市城市测绘的“五个统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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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标系统”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二、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城市测量规范》和国家标准图式及昆明市有关测绘技术补充规定;
三、昆明市地形图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城市测绘资料统一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管理;
五、《城市测绘资格》统一认证;第五条 城市测绘——是专业测绘之一,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测绘的总称,执行国家建设部颁技术标准。
城市测绘主要内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城市地形测量、城市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城市系列地形图编绘及制印、城市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测量、征地拨地界址测量、城市工程测图、市政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定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下人防工程测量、城市地下铁道及地下工程测量、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测量、水下地形测量、城市地壳形变测量、建(构)筑物沉降与形变测量、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各种专题地图的编绘制印、城市权属界线测量(城市房藉界址点测量)、城市(镇)地藉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量等。
城市测绘必须由取得城市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队伍承担。第六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依法测绘的人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昆明市基础测绘与城市专业测绘规划分别由市及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市及所属各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 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编制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藉测量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及片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全市、县(市)性的综合管网图,根据各专业管线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绘与管理。第十一条 房藉测绘规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城市专业测绘指令性项目,实施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
未列入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测绘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现行《测绘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县(市)级基础测绘管理及城市专业测绘管理限额为:地形测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应的加密控制测量、及县级重点工程和小型工程测量。第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会提供使用;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各单位使用基础测绘资料进行归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秘密级以上的测绘资料进行保密检查。
对城市专业测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术设计方案审批、测绘成果、成图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云南省人民 *** 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 *** 令
(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 *** 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 *** 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秦光荣
2008年11月22日
云南省人民 *** 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 *** 职能,加强我省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 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精神及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需要,按照省人民 *** 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58个省级部门现有的110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四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 *** 决定第四轮取消和调整39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9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21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均按工作日计算)。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压缩审批时限目录,由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 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2、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云南省人民 *** 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1项)
4、云南省人民 *** 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07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 ***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取消后
规范方式
省科技厅
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司法厅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人事厅
3
人才 *** 广告审批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省国土
资源厅4
古生物化石出境展览登记初审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建设厅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7
建设工程造价员(概预算员)资格证核发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8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资质核准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农业厅
9
上道路拖拉机检验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林业厅
10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变更隶属关系初审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11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单位审核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12
利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
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审批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13
产地为我省的国家和省珍贵树木特种运输证件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文化厅
14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审核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
省体育局
15
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初审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省工商局
16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
省新闻
出版局
17
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核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1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核
采用事后
备案管理
省质监局
19
国储棉入出库公证检验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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