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测绘资质巡查圆满结束

2024-05-16 天津测绘资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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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哪些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或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和平区测绘资质巡查圆满结束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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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给排水研究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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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2号

23660052

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5号

23308751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2号

23954019

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28620061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27835043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23346012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21号万顺温泉花园B座

28012320

天津天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灵隐道兴泰里30号

28372863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27401845

天津津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23539840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23345939

天津天马国际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路7号

28138668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气象台路99号

23346206

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

26353922

机械部汽车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道天山路

84771405

机械部第五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红旗路370号

23369366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

23675455

天津市勘察院

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23679610

天津港津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发新村6号

27411363

天津市纺织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白堤路27号

27380302

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孤山路2号

27459592

天津市建工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兴泰里30号

27020310

天津市轻工业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9号

27386110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7号

23282174

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1号

28341275

交通部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

28341931

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28346666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电气化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

24340602

天津石化设计院

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东干道

25992747

大港油田集团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大港区港东街

25948544

天津美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1-55号南信大厦308

23923489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26915700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天津北仓京津公路521号

86810024

中海物探工程勘察公司

天津市塘沽渤海石油公司院内

25808051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条 为天津市和平区测绘资质巡查圆满结束了加强测绘管理天津市和平区测绘资质巡查圆满结束,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第六条 市级基础测绘包括天津市和平区测绘资质巡查圆满结束

(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天津市和平区测绘资质巡查圆满结束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

(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区县人民 *** 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中心城区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1∶500的,应当及时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为二年。其他区、县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为四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并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条例规定汇交测绘成果。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的竣工资料和注销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监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地表的形状变化测量。第十三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方可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注销或者测绘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等级变更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注销、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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