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测绘资质取消后, *** 人员自动解除了吗?
- 2、本人职称信息被测绘公司使用中,让撤回一直没撤回,我想知道怎么举报去哪...
- 3、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 4、一级测绘资质被注销如何恢复?
- 5、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测绘资质取消后, *** 人员自动解除了吗?
测绘资质未办理注销 复审换证人员信息未解除 其他用证单位使用需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测绘资质申请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开展网上申报、受理、审批。
申请或被动注销测绘资质,名下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也需要主动撤出,该资格证才能进行再次 *** 。同时需经过本人同意才可以 *** ,否则后期会产生严重后果。
肯定不会取消,这是趋势。而且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还有这种规定:自标准执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也就是说,以后只要是测绘单位,都要求有注册测绘师。
对发现 *** 企业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也不予受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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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职称信息被测绘公司使用中,让撤回一直没撤回,我想知道怎么举报去哪...
申请或被动注销测绘资质,名下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也需要主动撤出,该资格证才能进行再次 *** 。同时需经过本人同意才可以 *** ,否则后期会产生严重后果。
发现举报错了,可以通过原来的途径撤销举报。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撤销也只是自己不至于诬告的一种措施。接受举报的部门会对举报进行核实的。如果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是会处理的,这与举报人本身没有关系。
在百度知道上的举报提交后是不能撤回的,不过你可以在系统通知上看到百度知道人工审批你的举报结果,如果没有违规也不会受到什么损失。
跟对方解释清楚。或者跟对方讲清楚,然后不要撤回。
就打电话给管理员或者客户,让他们删除。以前我也遇到过,而且保持了很久。密码也忘记了。后来就只能打电话给管理员 问题十:前程无忧能撤回简历吗 是否是担心你的简历被有些单位看到。
当地 *** 对测绘资质不认可怎么办
一,不可以。相关的测绘不受理这种测绘申请。二,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管局的登记备案为准,即使原面积是错的,二手房交易时也不会进行重测和更改。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由当地 *** 认可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才算有效。可以上你所在的城市房地局查询认可的测绘单位。
对坚持“改革创新、连续稳定、强化安全”的原则,重点从减少 *** 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改革。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一级测绘资质被注销如何恢复?
重新注册。申请人在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中填写注册信息,进行系统注册。填报注册申请表。表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现今工作单位、注册测绘师资格证号、工作经历和业绩说明等等。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注册后,如果需要重新注册的,在满足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新单位申请注册,如果不满足继续教育的,需要先申请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就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了。
工具/原料无 *** /步骤1之一,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流程正常注销后是不能恢复的。法律依据在于后者的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法律分析:之一,公司按照规定的流程正常注销后是不能恢复的。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二,如果想要恢复,可以考虑“拷贝”原来的公司。即按照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重新申请注册新公司。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第十条 天津市测绘处是我市测绘业务、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是对外的测绘业务和提供测绘资料归口管理单位,由其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 *** 令第5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十一条之一款。(2)删除第十三条。(3)删除第十四条。(4)删除第十五条。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