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1、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2、不动产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工程测量:四等以下。
3、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4、申请主体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申请不动产测绘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 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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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承接城市级实景三维项目的测绘单位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范围:筹建单位必须具有规划编制资质,方可申请城市级实景三维测绘项目的承揽权。测绘单位需要具备测绘资质,方可作出测绘产品。
测绘资质申报标准及流程?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甲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5名注册测绘师;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乙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2名注册测绘师;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暂不做要求。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法人资格证书。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三年后,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
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系统注册 测绘资质申请 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1、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2、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3、房产测绘资质主要考核房地产测绘公司的三项指标: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作业限额。
4、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1、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3、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第十条 天津市测绘处是我市测绘业务、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是对外的测绘业务和提供测绘资料归口管理单位,由其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4、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 *** 令第5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十一条之一款。(2)删除第十三条。(3)删除第十四条。(4)删除第十五条。
6、《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土地测绘资质分为哪几个等级,具体的的划分标准是什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送审资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3、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