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1、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3、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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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3、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
4、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5、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6、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1、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 ***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3、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第十条 天津市测绘处是我市测绘业务、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是对外的测绘业务和提供测绘资料归口管理单位,由其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4、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 *** 令第5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十一条之一款。(2)删除第十三条。(3)删除第十四条。(4)删除第十五条。
6、《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