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

2024-06-02 天津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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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测绘由街道负责吗

不是的。市、县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权进行征地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天津市有哪些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或公司)

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和平区征迁测绘怎么验收资质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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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给排水研究设计院

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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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防建筑科研设计院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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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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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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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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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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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21号万顺温泉花园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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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灵隐道兴泰里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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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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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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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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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马国际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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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气象台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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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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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汽车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道天山路

84771405

机械部第五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红旗路370号

23369366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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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勘察院

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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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津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发新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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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纺织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白堤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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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化工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孤山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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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工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兴泰里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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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轻工业设计院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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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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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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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之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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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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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电气化勘测设计院

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33号

24340602

天津石化设计院

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东干道

25992747

大港油田集团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大港区港东街

25948544

天津美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1-55号南信大厦308

23923489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26915700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天津北仓京津公路521号

86810024

中海物探工程勘察公司

天津市塘沽渤海石油公司院内

25808051

上虞市 *** 2009第4号令

有2003年的:

上 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号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 *** 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 ***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 *** 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四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须做好本辖区征用土地基础工作。

村民委员会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农林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征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七条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单位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附红线图)、有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现状图,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涉及林地、水域的须持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持批准的总体规划书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征用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市统一征地中心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进行实地踏勘、丈量,核实地上附着物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审查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商议征地补偿有关事宜,签订征地协议书。

(三)公告。经上级人民 *** 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统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公告。

(四)支付。市统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协议书约定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会同市统一征地中心将建设用地按批准的面积,进行现场交地,填写现场交地清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用的原则。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任何用地单位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

(二)按地类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按被征土地位置、地类情况给予补偿。

(三)按标准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严格按照 *** 统一制定的“年产值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经上级人民 *** 批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该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征用市 *** 批准并己实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区片年产值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市统一征地中心征地进场调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抢建的设施等;违法声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该项费用标准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的行政村纳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围。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现有农用地一次性征用收归国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在未落实建设项目前,土地可租赁给所在村;建设项目落实后,租赁耕种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费用。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况应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并由当地 *** 和国土、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年报数据,谎报人均占地面积,冒领或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徊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鉴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劳、 *** 投入围垦而成,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意见》(虞政[20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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