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外省资质单位来陕测绘

2024-06-10 山西测绘资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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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山西省太原市外省资质单位来陕测绘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

(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关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出版、印刷地图;

(三)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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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五)测绘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第二章 测绘综合管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测绘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均应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八条 测绘项目属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其他测绘项目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在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中作出规定。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摄影、遥感测绘,施测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个人或中外合作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军事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施测前应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 ***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成果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进行成果检验。

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发育,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及建筑构件生产的单位、个人和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市场管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市场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审查第五条 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越级承包工程。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企业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依照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别经山西省、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和建设银行办理登记注册及开户手

续,农村建筑队还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动。撤离太原市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零散建筑劳务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管理。第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经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勘察设计资格,到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第八条 国营施工企业内部开办的集体所有制建筑单位,应当单独办理技术资质审查和法人登记手续,不得以国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第九条 列入国家和省、市及有关主管部门计划的新建、扩建和技改、大修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商定工程发包方式,未经登记的工程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许可证。第十条 建筑面积或建设投资、规模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发包,通过平等竞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招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少数国家保密工程、特殊工程或不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由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与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商定设计、施工单位。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公开进行。不准进行私下交易,不准利用职权垄断设计、施工承发包业务,不准“中间人”参与工程承发包活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施工通知单》。未经办理《准予施工通知单》的工程不准开工,银行不予拨款。第四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三条 工程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双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并统一使用规定的合同格式。第十四条 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另一方。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合同约定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和生产,保证设计、施工、建筑构件质量和建设工程,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构件不得出厂和销售。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采取总、分包方式组织施工的,总包和分包单位应当订立分包合同,并按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工程。第十七条 工程预、结算应当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定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任意压价。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勘察设计费,不得拖欠。

山西省测绘资质2022年延期

没有延期。

资质新政策何时出台?该省资质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注意新申请只能从乙级申请,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2023年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公告?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于1957年,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陕西省 *** 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省 *** 的授权委托,行使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 *** 职能。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全国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科研基地,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 *** 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 *** 对象

(一)在校期间为非在职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

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在本次 *** 范围。

(二)近两年内(截至入职前)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留学生,可以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

(三)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能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

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心理素质。

(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学历和学位,应聘人员以已获得的更高学历报考,且更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相符(应届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更高学历报考)。

留学人员需提供能够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留学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年龄不超过35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七)考生需符合陕西省关于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八)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还在禁考期的人员。

四、 *** 岗位

详见附件。

五、 *** 程序

(一)报名

请于2023年2月27日-3月10日18时登录自然资源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 *** 报名平台(网址:),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系统要求浏览招考岗位并选择报名。

(二)资格审查

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公布。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拟 *** 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经研究决定是否取消该岗位 *** 或按照比例核减 *** 人数。

(三)笔试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地点在西安市、武汉市。

在笔试现场告知考生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规则。

(四)面试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各 *** 岗位1:5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按照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和具体面试安排在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公告。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开展,着重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五)考察体检

*** 岗位实行等额考察,按照应聘人员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体检的人员名单。

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考察体检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

考察体检人员名单在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发布。

考察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或未通过体检或考察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 *** 服务平台、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拟聘用人选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应聘或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六、其他事项

(一)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后请及时查看个人的网上审查状态,了解资格审查信息。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在报名期限内可转报其他岗位。

(二)考生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及注册信息。

未认真填写,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考生承担责任;弄虚作假的,将被取消应聘资格;通过资格审查后,报名信息将不得再修改。

(三)请考生关注自然资源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 *** 报名平台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四)请考生严格遵守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 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合理安排行程,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

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

(五)为减少考生应聘成本,将对聘用的外省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按票据(更高为硬卧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老师 王老师

联系电话:029-87604020 87604050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2023年公开 *** 岗位信息表(本硕岗).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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