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申请房屋测绘需要怎样办理手续?
在卖方带着相关证件去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时,房产管理局会要求指定的测绘公司对二手房重新进行测绘,同时会向申请人收取每平方米1元的测绘费。
二手房屋交易测绘具体的操作要求如下:
1、卖方直接去当地房产局业务受理大厅,找到房产测绘单位,凭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手续,交纳费用。
2、如果仅仅是核对一下面积是否与原房屋产权证所载相符,也可以找民间测量公司,具备国家测绘乙级资质以上的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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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为自己进行面积测绘委托时,缴纳测绘费用后,应与房产测绘单位就测绘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测绘项目的基本情况、完成期限、收费标准、成果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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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
这是最为普遍,也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二、等额本金
1、所谓等额本金还款,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2、举例来说,同样是从银行贷款20万元,还款年限15年,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每月需要偿还银行本金1111元左右,首月利息为918元,总计首月偿还银行2200元,随后,每个月的还款本金不变,利息逐渐随本金归还减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
太原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山西省太原市求购房屋测绘资质书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 *** 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使用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收执《房屋共有权证》,两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坚持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登记机关。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山西省太原市求购房屋测绘资质书信;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总登记。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来源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第十二条 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买卖、交换的,提交买卖、交换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二)赠与、继承、分割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划拨的,提交有关部门划拨文件及移交清单;
(五)合并的,提交协议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单位公房出售的,提交房改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改变的;
(三)因翻建、改建、扩建而结构改变、面积增减等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权利人名称变更,属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权利人的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改变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权利人的书面说明;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