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历史建筑测绘建档资质的简单介绍

2024-05-09 山西测绘资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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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资质2022年延期

没有延期。

资质新政策何时出台?该省资质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山西省大同市历史建筑测绘建档资质的简单介绍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注意新申请只能从乙级申请,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和战国、秦汉、北魏、隋唐、辽金等历代古城遗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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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城区是指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及东、南、北三座小城,其范围为: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南至北都街、北至平城街,以及东小城、南小城和北小城遗址区外扩三十米,面积686.98公顷。第四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历史文化名城。第五条 市人民 *** 负责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 *** 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平城区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大同古城管理机构负责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 *** 应当对保护古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市人民 *** 、平城区人民 *** 有关部门、大同古城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八月为大同古城保护宣传月。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同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同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规 划第十一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大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专项保护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大同古城的平面形态,中轴对称、十字街、棋盘式、里坊制街市格局,辽金以来多元建筑风貌,晋北传统街区和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古城空间关系和重要制高点之间形成的通视走廊。第十三条 历史城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分类保护、分步实施。第十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根据其保护级别,征得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同古城保护修缮技术规定,对历史城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形态、高度、体量、结构、色彩、材质、施工工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等予以规范。第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定《大同古城历史文化展示体系规划》。第三章 保 护第十八条 大同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华严寺、古城墙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四)历代城池遗址、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和古树名木;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六)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市人民 *** 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大同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第十九条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掘、爆破等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

(五)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七)擅自占用、拆除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古井、古牌坊、古石刻;

(八)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九)擅自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

(十)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增高建筑物;

(十一)擅自改变传统院落格局、建筑外立面和屋顶造型、门楼形态;

(十二)燃烧旺火,燃放烟花爆竹,放飞热气球、孔明灯;

(十三)其他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实施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 *** 有关部门、区人民 ***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应当坚持保护旧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第七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

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市人民 *** 审批外,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新区开发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卫生等设施。第十条 旧城改建应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

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工程。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新建和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建设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不得影响交通、环境卫生、消防、排水以及毗邻现有建筑的通风和采光。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应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申请选址,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选址申请;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或土地出让、 *** 证件;

(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城建、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据统一坐标绘制的用地资料图;

(三)依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编制的总平面设计方案。第十八条 已征用的土地需变更用地性质、面积或出租 *** 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建设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超过两年。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征用土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用与城市规划道路相连的土地时,负责代征规划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范围内与用地界限同等长度的土地;

(二)横跨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负责代征规划道路全宽与用地界限同等长度的土地;

(三)新建公共建筑和设施,应同时代征停车场、人流集散地及其他服务性设施用地。新建生活性建筑应同时计征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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