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自查模板

2024-05-12 山西测绘资质 29
A⁺AA⁻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自查模板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自查模板,乙级不少于150_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自查模板,丙级不少于40_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自查模板,丁级不少于2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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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自查模板;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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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山西拆迁农用宅基地政策有那些,请高人指点一下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来源:太原市人民 ***

时间:2007-03-23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晋政发〔2004〕48号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分户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幢或者住宅区实行分类评估;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十一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合同。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 *** 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 *** 或者变相 *** 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要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规划手续确定其性质、用途;规划手续难以确定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对分类评估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内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或者分户评估价格进行协商。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参照分类评估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应当委托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参照分类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时,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类评估结合楼层差价确定价格;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重新评估。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评估机构还应向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重新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 *** 、变相 *** 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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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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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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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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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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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之一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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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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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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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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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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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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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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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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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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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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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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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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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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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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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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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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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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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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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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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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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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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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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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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之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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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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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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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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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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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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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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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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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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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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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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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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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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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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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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