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房屋拆迁测绘的资质

2024-05-31 山西测绘资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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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拆迁公司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1、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山西省太原市房屋拆迁测绘的资质

2、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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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 *** 《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 *** 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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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来源:太原市人民 ***

时间:2007-03-23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晋政发〔2004〕48号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分户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幢或者住宅区实行分类评估;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十一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合同。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 *** 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 *** 或者变相 *** 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要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规划手续确定其性质、用途;规划手续难以确定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对分类评估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内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或者分户评估价格进行协商。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参照分类评估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应当委托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参照分类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时,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类评估结合楼层差价确定价格;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重新评估。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评估机构还应向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重新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 *** 、变相 *** 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拆迁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拆迁单位分为两类,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一定资质:1.自行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有常设的拆迁部门;(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2.受托拆迁单位以北京市为例,受托拆迁单位共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2)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3)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房屋拆除公司一般都必须具备哪些资质了?

新成立的公司一般只能申请三级资质,下面是三级资质需要的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更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扩展资料: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 *** 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 *** 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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