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规范执业自查;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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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规范执业自查: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规范执业自查: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人防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 《太原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绘合同》,以确保跟踪测绘数据的真实、准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现状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验收意见。对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补充、完善。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原件或者副本。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向移交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 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 *** ,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管网规划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作出具体安排。
利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综合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配套管线应当同步编制市政配套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步报批。
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意见。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审批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权属单位意见)、报建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消防、人防、绿地、文物以及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回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3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二、第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具备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实测。矿山测量图纸应当注明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主要技术负责人、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完成时间等内容。
测绘单位对所完成的矿山测量图纸质量终身负责,不得提交虚假的矿山测量图纸资料。”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矿山企业管理权限,矿山测量图纸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专业技术机构对矿山测量图纸的审核结果终身负责。”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测绘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测绘单位在组织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持测绘资质证书、项目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规定:“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因非人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又无法修复的,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提交虚假的矿山测量图纸资料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矿山测量图纸审核的专业技术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的,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进入矿山测量图纸审核领域;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未经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矿山测量图纸办理相关手续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使用未经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矿山测量图纸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责令停产整顿。”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十、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在组织实施测绘项目前未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测绘项目登记手续;拒不补办的,依照有关规定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损毁测量标志和非法收购废旧测量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行政区划变更,目前我省已没有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因此,对所涉条款亦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如何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
进行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入后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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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查完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其他企业测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