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检查记录范本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16 山西测绘资质 14
A⁺AA⁻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更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山西省太原市测绘资质单位检查记录范本2023(实时/更新中)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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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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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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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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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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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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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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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山西拆迁农用宅基地政策有那些,请高人指点一下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来源:太原市人民 ***

时间:2007-03-23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晋政发〔2004〕48号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分户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幢或者住宅区实行分类评估;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十一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合同。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 *** 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 *** 或者变相 *** 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要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规划手续确定其性质、用途;规划手续难以确定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对分类评估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内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或者分户评估价格进行协商。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参照分类评估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应当委托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参照分类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时,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类评估结合楼层差价确定价格;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重新评估。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评估机构还应向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重新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 *** 、变相 *** 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太原市 *** 负责城建和拆迁的部门叫什么?

1.太原市市政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85

电话:03513045162

网址:

太原市市政管理局是市 *** 主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直属机构。

主 要 职 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市政行业

2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草拟市政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执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的核定,统一安排养护、维修基金

3 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组织编制市政设施维护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河道、路灯、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审批管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对排入城市管网内污水实施管理。

4 负责市政设施的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市政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

序号 主 要 职 能

5 负责市政工程预结算、合同、定额、取费等经济工作的管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经费管理。

6 负责市政工程建设、改造、管理维护项目的储备和技术储备,并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7 负责城市市政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协调市政设施运行中有关问题,依法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搞好市政现代化管理 *** 的推广应用。

8 负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干部的管理、教育、监督、廉政建设工作。

9 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主要机构设置:

1.办 公 室:主要负责局政务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承办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

2.市政设施处:主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河道、排水、道路照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道路挖掘审核;督促落实“一桥两路”收费工作。

3.计划建设处:主要负责市政工程新建、改造方面的工作。

4.综合管理处:主要负责人行便道临时占用审批等工作。

(三)主要下属单位:

市政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甲级施工单位。

市政工程管理处: 主要负责市政道路、桥梁、雨、污水管线的管理维护,“一桥两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 政 开 发 处:主要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市道路照明管理处:主要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和维护。

市 排 水 管 理 处: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及雨、污水泵站管理维护工作。

市 河 道 管 理 处:主要负责河渠管理维护工作。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四)目前我局主要设施量:

一、城市道路、桥梁、雨、污水管线

目前,共有城市道路758条,长554.93公里,面积793.00万平方米,大中型桥梁93座,总长度11.12公里,面积29.05万平方米。

雨污水管线合计1278条,长602.83公里。其中:雨水管线856条,长379.03公里,污水管线422条,长223.80公里。

二、路灯81641盏

三、明渠两条,缓洪池六座。

分别为王村明渠、狄村排洪渠;坞城缓洪池、五、六号缓洪池、胜利街缓洪池、王村缓洪池、享堂缓洪池。

四、污水处理厂四座,雨水泵站十三座(解放南路雨水泵站在建),污水泵站四座

分别为:北郊污水处理厂、杨家堡污水处理厂、殷家堡污水处理厂、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厂。

雨水泵站:老军营、平阳路、小东门、胜利街、西里、南内环桥、迎泽桥东、西、胜利桥东、西、长风桥、三王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908、中途、后北屯、晋祠路污水泵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太原市规划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2号

电话:03515679900.

太原市规划局是太原市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职能部门,不仅担负着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而且直接承担着新、改、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批以及对在建项目的批后监管。

它担负着以下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勘测设计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雕塑、户外固定广告设置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 *** 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检查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四、负责审核上报市属各区的分区规划、市属县(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

五、参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设计招标、方案评审;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装修、灯饰、雕塑等以及行政辖区内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组织检查全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或越权审批以及越证施工等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九、负责组织和审定全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纠正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和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

十三、负责培训市、区(县市)、街(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建筑报建特许人、城市规划监督员。

十四、负责建立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现有编制133名。局机关内设15个处室,即有1、办公室;2、总工程师办公室;3、用地规划处;4、建筑规划处;5、市政规划处;6、广告规划处;7、雕塑管理处;8、监督检查处;9、综合业务处;10、政策法规处;11、人事处;12、财务审计处;13、机关党委14、监察室;15、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共有八个派出机构,即有迎泽规划分局、杏花岭规划分局、小店规划分局、万柏林规划分局、晋源规划分局、尖草坪规划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和经济开发区分局。下属共有8个单位,即有市城市规划编研中心、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市雕塑研究院、市城建档案馆。

太原市规划局位于新建路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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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工程而定,也不一定是上面的单位负责。你可咨询太原12319城建服务。

跪求《测绘资质申请表》第13、14页内容范文(详细内容 如何填写)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1、档案主管部门认证认可文件或取得相应考核的文件

2、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档案室职责

二、档案移交接收发送制度

三、档案统计制度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归档要求

五、档案管理条例

六、档案室工作程序

3、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档案管理共设二人,一人负责数据及电子文件,另一人负责图纸文件,两人均经过专业的培训。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说明: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拥有专业的存档库房、标准化档案柜及电脑二台。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1、质量检验机构情况:

公司设有质量检验组专门从事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操作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所有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得到质量检验组的监控,最终测绘产品都经过质量检验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2、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

质量检验组共有三人,组长1名(由副总工担任),质检验员2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测绘产品相关检测技术人员均经过质量管理和测绘产品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3、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测绘工程质量目标管理细则

二、测绘安全管理规范

三、测量成果质量要求

四、测量成果归档要求

4、所通过的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取得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文件(复印件)

5、有关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

公司以人为本,以顾客为中心,使用严格的过程管理 *** ,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确保提供给顾客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建立有在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办、项目和施工小组等多级专门质量管理和人员,专门从事资料、生产与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程序文件和规范的制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检查和产品质量监查与验收等质量保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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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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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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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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