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大型测绘工作资质章管理

2024-05-14 山西测绘资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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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测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作业的其它测绘人员、测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

测绘单位的非正式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测绘工作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对持有测绘工作证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安全、食宿、物资供给等方面,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第六条 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第二章 《测绘工作证》样式与发证程序第七条 《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烫金国徽图案和“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临时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临时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

山西省太原市大型测绘工作资质章管理

《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证件编号 有效期限和注册核准记录。

《临时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证件编号和有效期限。第八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申请汇总表》,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发证。第九条 测绘单位离(退)休返聘人员、一年以上临时工及实习人员和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临时测绘作业的人员,需要持证进行测绘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临时测绘工作证》。《临时测绘工作证》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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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证。第十条 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冒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经审核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完成《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临时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本地领取测绘工作证情况填写《测绘工作证备案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测绘工作证实施规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证件的使用第十四条 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 *** 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

2.使用测量标志时;

3.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4.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5.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及其相应的审批文件进入。第十六条 测绘工作证不载明测绘工程项目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其内容由测绘任务登记书或测绘任务书证明。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不得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四条 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含省辖市控制网改造);

(二)航空摄影测量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三)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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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积 │5 │10│20 │50│100

(平方公里) │ │ ││ │

───────┴─────┴─────┴────┴─────┴─────

(五)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六)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列范围的测绘项目:

(一)5秒级控制测量与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款第(三)项规定范围的地形图测绘;

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

比例尺│1:500 │1:1000│1:2000 │1:5000│1:10000

───────┼─────┼─────┼────┼─────┼─────

面积 │1 │3 │5  │10│25

(平方公里) │ │ ││ │

───────┴─────┴─────┴────┴─────┴─────

</font>

省、地(市)管理范围外的测绘项目,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全省测绘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将测绘年终统计结果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凡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跨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的测绘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投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测绘监理。第八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第三章 测绘资格审查与任务登记第九条 测绘业务活动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测绘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的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过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驻本省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必须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 *** 测绘许可证。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许可证。第十二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已列入国家测绘规划或者本省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已列入省人民 *** 有关部门专业测绘规划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任务,分别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业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两个月将任务安排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3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本省基础地理底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地)、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10年更新一次,市(地)、县级基础测绘成果5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对于贫困县的基础测绘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

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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