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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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外地建筑公司办理入赣手续要哪些材料,尽量详细点
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
(二)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包括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三)以前承接我省工程项目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备案程序
(一)初次进赣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要求,提交《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赣登记手续后,应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前持所需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投标备案,经审查后,发给《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三)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持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有关证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施工单位进赣注册施工备案告知书》手续。
四、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五、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活动备案所需资料
(一)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051600052503149)
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企业驻赣负责人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
10、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进赣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2、《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
(二)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工程投标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函),并填写《江西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申请书》(一式四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原件);
6、该项目相关的法人委托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7、该项目相关的进赣施工建造师证、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8、该项目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上岗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该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三)外省施工企业中标后办理工程施工备案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1、经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备案表(核原件,存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原件,存复印件);
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