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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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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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 *** 、变相 *** 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 *** 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 *** ,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 *** 、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 *** 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 *** 、变相 *** 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西安市 2次拆迁 补偿标准 和今年拆迁最新政策 要求详细带文件号的文件 不要摘抄的
通知项目内容
浦江县人民 *** 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的名字“河县规划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自愿公开披露,
2009年7月发布
文件,河府办[2009] 86号
信息内容
河县规划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
/总则
加强县城规划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以下简称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拆迁),以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用地的中国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通知部国土资源(四川共和国相关的问题的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法“潘基文,有关法律函[2008] 73号),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开发的这种 *** 江
第二,在长期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是全县人民的 *** ,机构和法律范围内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拆除现有住房的实施和计划安排,法律的行为。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道路,铁路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的规定。
第四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定居点建设。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中的之一条之一款的方式,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
第五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家单位,应当服从建设用地的需求,搬迁腾房在规定的期限内。
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 *** 负责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制定统一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征用和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或委托征收土地的位置,镇人民 *** 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为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规划和建设部门和土地收购,镇人民 *** 负责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职位的职责。
第二章拆迁管理
征用土地公告日期前7日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新的建设,改造,扩建和装修房屋。
征用土地公告征费已开工建设的边界,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停止建设。
第八条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补偿费和安置登记验证直接服务。迁移和安置,在规定的期限,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证书指定的位置。没有注意到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登记核查要求,全县土地资源局?让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镇,村,组(社区),村,组负责人(社区),拆迁的房屋,房产测绘,公证机构申请住房的代表公证证据保全拆迁。
第九条土地征用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征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当地 *** 的镇和有关单位的土地开发和意见的法定程序,按照公布的人,或举行听证会的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的批准,县人民 ***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用和安置单位的组织和实施的具体实施。
签署的协议,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10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家庭为单位,将被拆除搬迁的房屋类型,结构,尺寸,数量和安置房安置区,或名称的货币结算金额事宜,张贴宣传在当地村或组(社区)房屋拆迁。公示期限不超过5天。
宣传宣传对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你可以要求检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审查的结果应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宣传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超区范围以外的赔偿,充气配售数量,可以向当局报告。部门,核查过程中按照责任报告的内容,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具体的实施第十一条土地征用和拆迁单位和拆迁,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限期。
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单位应及时,全额支付拆迁补偿费,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体的实施。
应在规定时间内腾房并交付住房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搬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义务和其他义务履行。
拆迁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前解除租赁。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偿和安置承租人。
章补偿费和安置
之前发布的12个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征用土地公告,在征地依法在住房(不包括房屋的附属物)建设。
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籍,土地征用和房屋土地收购公告前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和性能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家庭为单位的补偿和安置,土地征用拆迁公??告,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条件,但按照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及其他前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应适用,但家里。
13下列行为之一,违法建(构),而不是补偿和移民安置拆迁:
(一)适用于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建住房的审批程序;
(二)建设工程规划规定,允许该地区兴建的房屋建设超层;
(三)超出批准的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土地建成;
(D),应为犯有刑事罪行,出售, *** ,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用于住房建设;
(五)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
(f)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建设;
(七)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原因,恢复旧宅基地房屋拆迁搬迁;
(h)款,根据犯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建(构)应被决定。
14,这是非法的,非法的建(构),县规划和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15被删除,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面积的征地拆迁相结合,根据补偿和安置。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系统内置的房屋沉降都可以享受。
第1部分
第十六条拆迁制度建设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每30?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进行拆卸和建设的房屋沉降
系统平方米的安置房建设搬迁,拆迁既不是房屋的货币补偿支付给在该地区购买,不享受相同的面积吗?原来的住房。
原来的房子拆迁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人均超过人民 *** 批准实施浦江县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的一部分,它的货币补偿吗? 。
除了人均拆迁建安置房30万平方米,也可以申请的成本购买住房制度建设的安置房不超过10平方米,人均享有的基本制度,并做买不到的市场价格不超过10平方米,住房(不超过20平方米)。
委员会17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及建筑成本,土地成本,销售基准地价县人民 *** 土地和住房宣布? ?共享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的成本会计结算价。评估,以确定建设了大量的房地产价格和市场价格体系?网格房屋置换参考。
系统建房屋置换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决定在80元每平方米的楼面价的差异。
18完成的系统,最初所拥有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原有住房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具体实施拆迁安置不再补偿。
第19条建在安置的过渡期为12个月的过渡期实施土地征用和安置单位安置房过渡摆动的或现有的家外安置,过渡性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覆盖的系统。自行安排住宿,放在家庭成员安置补助费的支付的过渡,每户每月200元1-3人户3人以上家庭的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家用240元,每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支付费,安置补助费支付超过超过12个过渡性的双重标准。
具体实施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以及内置的系统更换住房日交付房屋单位的征地和拆迁的,拆迁腾房搬迁之日起。
300元每户每次发出的拆迁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搬迁费用标准。 1计数的现房将搬迁的费用所剩余次数2搬迁费。
20,组织系统的建立是为了取代公屋单位的分布实施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具体实施。
体系建设,以取代实施国土资源局或具体实施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区21幢公屋单位负责。
制度,建立房屋置换系统应建立在第22条已批准省人民 *** 的征收土地,安置房安置制度的规模,应根据住房建设,以确定和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和实施。
更换系统建成房屋的位置和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带领一个侦察的咨询意见提交县委,县 *** 批准。
体系建设的房屋置换土地,23个县人民 *** 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协议的实施单位在征地拆迁的土地出售。
建屋更换合格的建筑设计,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地质调查,勘察单位委托设计24。 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房屋置换面积按照三类,即设计的原则,建立系统的。县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的设计应提交县人民 *** 批准
设计和地质勘探成本应控制在50%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具体实施 *** ?设计调查单位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确定。
25,通过建立系统的具体实施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房单位中标建设单位的财政审查施工合同价款的价格的价格来确定投标价格。
第26条系统建安置房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的安置房建设的进度??,资金分配到县财政局申请为
建筑的安置房系统涉及的拆迁补偿应缴纳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的宣传县财政局,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分配给。
体系建设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第27条的规定,权证,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领导,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销售)负责。
28,该系统建成安置房建设涉及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纳税评估。
委员会建立安置房建设,在国家,省,市各级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征用及拆迁单位支付所有县级放弃在评估所涉及的成本。
拆迁不承担安置识别系统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参与。
第二节货币补偿和移民安置
29解释拆迁的货币结算,应用程序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住房或其他房屋的安全检查,村(居)中国委员会的住处和验证的。
30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河县“,由省级人民 *** 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货币补偿。
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并应建立自己的住房分配,20%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必须被拆除,搬迁的赔偿金额,照这样计算,给出了自己的住房补贴分配。 BR /家庭300标准的分布式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搬迁费用。
31拆迁货币补偿和移民安置,而不是拆迁安排宅基地建设不提供过渡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货币补偿和移民安置拆迁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拆迁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地的
第32条征用土地的未支付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拆迁的腾房搬迁和住房拥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单位的剩余价值的剩余价值不再是原来的交付土地征用和拆迁的房屋。具体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土地收购签署了和解协议,搬迁房屋拆迁补偿
货币补偿,征地和房屋拆迁,拆迁,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指定的宣传,在县财政局的征地和拆迁安置实施单位33月底。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之一章,通过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奖励:
()征地和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的宣传结束日期20天,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 30天,征地和拆迁安置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应被授予·五元每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没有签署了一项协议超过30天的,将予以奖励。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屋竣工之日起的10天之内投降,并通过验收单位的具体实施拆迁土地征用和拆迁批准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奖励;?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的住房生产和实施的征地和拆迁安置单位验收, ·五元每平方米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奖励;搬迁未完成了20多天,没有回报。
拆迁“35拒绝签署的协议或交付的标的物的位置按照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署的书面通知拆迁期限,补偿和移民安置搬迁的,标的物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偿,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实施单位应在和解协议,或采取补偿,补偿和安置协议,拆迁的期限内交付仍然没有签署或申请事项未收到补偿费和安置主题公证员,补偿和安置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宣布,作为补偿和移民安置标的物提存公证,公证证书的基础上的补偿。
第36条删除,并在依法拆迁补偿安置后拒绝搬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四川省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土地管理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第63条失败移动搬迁的措施的实施,县人民 *** 批准,实施强制拆迁,不能低于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20000元。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拆迁的第37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中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其他外,依法执法,除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过程中的征地拆迁,拆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勒索财物;
(2)故障,组织,煽动或参与社会治安的干扰;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BR /(4)阻碍施工的建设项目,扰乱生产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党和 *** 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煽动阻挠土地的人收购和房屋拆迁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40条的
方式,2009年7月15日起生效。
该法的实施,县人民 *** 的有关规定,是的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
该法的实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党?个案已呈报县 *** 批准,根据经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第41条,县人民 *** 和县国土资源局立法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
商品混凝土指令扩展
打开的时限常年公开
全社会开放的范围
由县 *** 办公室负责总务部的公共部门的公共项目审计 BR /
索取EE000-03 003-2009-00 065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第九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第十条 拆迁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
(一)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在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的有效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拆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人在暂停期限内未实施拆迁,或者超过暂停期限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限制规定自行解除。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 *** 拆迁业务。第十二条 实施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安置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包括使用性质、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名单、补偿方案(包括拆迁补偿概算资金、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拆迁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包括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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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屋拆除施工需要办理审批
西安市房屋拆除施工办理审批步骤如下。
1、是房屋建筑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描述和示意图的拆迁。
2、拆迁拆除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与保障措施拆除施工安全要求符合,提供3个拆迁承包商安全监管文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其他文件,法规,和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规的规定,在验收范围内的合同施工,拆拆承包企业资质15个工作日的日期,除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或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以满足的条件,发行建筑工程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