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质标准(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 甲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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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3项。
9.2 乙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
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
等专业齐全。
9.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
(2)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
修工程。
9.3承包工程范围
9.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萃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 ***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 ***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西安北郊有没有石油检测站
西安北郊没有石油检测站,因为西安北郊没有石油开采和石油加工的行业,没有必要建立石油检测站。
西安有哪些甲级资质的测绘单位?好进吗?
西安市甲级(29家)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之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之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国家测绘局之一大地测量队(国家测绘局精密工程测绘院)国家测绘局之一地形测量队(陕西省第二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二地形测量队(陕西省第三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大地测量数据处理中心国家测绘局之一航测遥感院(陕西省第五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陕西测绘资料档案馆)西北有色金属测绘院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陕西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陕西国土工程测绘院)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陕西天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地图出版社(陕西省第六测绘工程院)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勘察测绘院西安大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看看,应当都不好进。
陕西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